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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公园规划设计规范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8 19:08:2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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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4.1 景点设计

4.1.1 景点设计内容

景点平面布置、景点主题与特色、景点内各种建筑设施及其占地面积、体量、风格、色彩、材料及建设标准。 4.1.2 组景

4.1.2.1 组景必须与景点布局统一构图,以达到景点与总体环境相协调。

4.1.2.2 充分利用已有景点,视其开发利用价值,进行修整、充实、完善,提高其游览价值。 4.1.2.3 新设景点必须以自然景观为主,突出自然野趣;以人文景观做必要的出点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除特殊功能需要外,景区内不宜设置大型人造景点。如必须设置时,应以不破坏自然景观并与字相协调为前提条件。

4.1.2.4 景点主题必须突出、个性必须鲜明;各景点主题之间应相互连贯,但不可雷同。 4.1.3景点布局

4.1.3.1 景点布局原则

(1)突出森林公园主题,从公园整体到局部都应围绕公园主题安排。

(2)总体布局应突出主要景区,以主要景区为中心;景区内应突出主要景点,以主要景点为中心;运用烘托与陪衬等手段,合理安排背景与配景。

(3)静态空间布局与动态序列布局紧密结合,处理好动与静之间的关系,使之协调,构成一个有机的艺术整体。 4.1.3.2 静态空间布局

(1)依据风景透视原理,合理确定景点视场;综合借用对景、透景、障景、夹景、框景、漏景、借景等多种艺术手法,合理处理画面与景深,增强艺术感染力。

(2)对景的运用应结合河流、道路、疏林、草地等自然地形、地物设置,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开辟透视线。

(3)根据闭锁空间与开朗空间的具体条件,合理组织开朗风景与闭锁风景。 4.1.3.3 动态序列布局 (1)正确运用“断续”、“起伏曲折”、“反复”、“空间开合”等手法,构成多样统一的鲜明连续风景节奏。

(2)在整个演替过程中,连续布局不应平铺直叙,除自始至终要有主调、配调和基调之外,还应有阶段性,应突出开始、发展、高潮和结束的时空艺术构图特征。 (3)景点的连续序列布局应沿山势、河流水系、干道的走向展开。

(4)季相交替布局:森林植被是森林公园构图的主要题材。植被布局,应视具体条件,充分利用植物干、叶、花、果的形态和色彩的季节变化在形成四季景观的同时,应重点突出具有特色的季节景观。 4.1.4 景点命名

4.1.4.1 高度概括景色特点,主题恰如其分,充分揭示景观的内涵精髓。

4.1.4.2 雅俗共赏,应满足各层次多数游人游览需要。不得单纯艺术追求、片面标新立异、古辟、抽象、令人费解。

4.1.4.3 具有新颖性、知识性与趣味性,能激发游人的探索和游赏兴趣。4.1.4.4 景点构思应虚实并举,达到意境与景物形体的完美结合。

4.2 游览线路设计

4.2.1 游览线路设计内容

选择游览方式、组织游览线路、确定游览内容。

4.2.2 游览方式选择 4.2.2.1 游览方式

(1)陆游:主要为步行或利用必要的带步工具进行游览,游览和活动内容比较丰富,经济简便。是目前主要的游览方式。

(2)水游:利用自然或人工水体,乘舟游览,可充分利用水面,开展水上游览,丰富游览内容。

(3)空游:可乘直升飞机、滑翔机、热气球、缆车等开展空中游览,主要适用于较大型森林公园。空游设施选址必须以不降低景观质量和有利于资源保护为原则。 (4)地下游览:主要利用溶洞或人防工事等,组织地下游览活动。 4.2.2.2 游览方式选择原则

合理利用地形、地势等自然地理条件,充分体现景点特点,紧密结合游览功能需要,因地因景制宜、统筹安排。 4.2.3 游览线路组织

4.2.3.1 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各种游览方式,形成有机结合,提供丰富的出游览内容。

4.2.3.2 游览线路应有鲜明的阶段性和空间序列变化的节奏感,由起景开始、发展,到高潮、结束,逐渐引人入胜。

4.2.3.3 游览线路应便捷、安全,使游客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观赏到景观精华。 4.2.3.4 使游人能感受和利用森林公园的多种效益功能。 4.2.3.5 有利于森林公园景观资源和环境保护。

4.2.3.6 有利于合理安排游人的行、食、住、购、娱等旅游服务设施。

5 植物景观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森林公园的生产经营区按原森林经营方案及有关林业规定经营;森林旅游区森林的经营方向是为森林旅游服务,采取的各种经营措施必须与游览观光及各种旅游功能需要相适应。

5.1.2 森林旅游区的森林植被兼顾景观、休憩、疗养、保健、科研、板胡生态环境等多种旅游功能。应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5.1.3 以保护好现有森林植被为前提,逐步形成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相结合的较完整的区系植物群落,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防护功能。总体上保持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微观上为游人提供不同植被群落多彩多姿的观赏内容。

5.1.4 风景林及防护林严禁以单纯取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利用,应根据景观需要采取定向培育及卫生采伐。

5.2 植物景观设计

5.2.1 森林植物景观是森林公园景观的主体,包含主景、配景和衬景。

5.2.2 森林植物景观,应以现有森林植被为基础,按景观需要,结合造林(种草、种花)、改造和整形抚育等措施进行设计。不应大砍大造,应保持森林植被原始状态。

5.2.3 对于森林公园内尚存的宜林地,应结合景观需要,进行人工造林(种草、种花)、植株应自然配置。

5.2.4 对于生长不良且无景观价值的残次林、或由于景观单调而切实需要调整的成过熟人工林,应进行改造。改造后的出景观应具有特色,并应与总体相协调。

5.2.5 植物景观应突出区系地带性植物群落的特色;充分利用森林植物群落结构、树种、植物干、花、叶、果等形态与色彩,形成不同结构景观与四季景观,并重点突出具有特色的植

物景观。

5.2.6 植物景观布局应突出局部特色和多样性,总体上应合理搭配、相互协调。

5.2.7 妥善安排苗木、草花、花卉来源。新建、扩建苗圃,应符合现行《育苗技术规程》(GB6001-**)的规定。

5.2.8 植物景观设计内容包括植物景观平面布置、面积、植被及其景观特色、采取的技术措施、种苗与花卉需要量及其来源等。

6 保护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森林公园工程建设,应将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出原则,确保自然生态环境的出良性循环。

6.1.2 森林公园保护工程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选定建设方案。 6.1.3 保护工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1.3.1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

6.1.3.2 保护工程设施坚固、适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6.1.3.3 保护工程设施宜进行艺术处理,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

6.1.4 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和科学管理的技术要求,确定适宜、有效的保护措施。

6.1.5 对于危及物种生长、生存的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必须提出积极的防治措施。

6.1.6 保护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方案制定,保护对象分类,保护措施确定,保护设施设置等。

6.2 生物资源保护 6.2.1 植物资源保护

6.2.1.1 森林公园的植物资源,必须贯彻“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6.2.1.2 森林防火

(1)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2)森林防火主要包括了望、阻隔、预测预报、通信、道路、巡逻、检查、防火机场、防火站等工程建设,应根据地区特点和保护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火设施。 (3)了望塔(台)、观测站等巡逻了望工程的设置,必须通视良好、视野宽阔、控制范围广,其设置位置、结构形式、色彩和高度,均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4)野营、野炊等野外用火的旅游场所,必须设置防火设施。 (5)在有火险地段,应设置防火隔离带(或防火线)。隔离带宽度一般为20~30m,最低宽度不应小于树高的1.5倍。

(6)各种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以提高防火效率,增强防火能力,有利于林火管理为准则。

(7)森林防火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127-**)的规定。 6.2.1.3 森林病虫鼠害防治

(1)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2)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宜采用生物防治措施为主;所选用的天敌,以本地区或附近地区具有的种类为主,需引入外地天敌必须经过本地试验后方可采用。

(3)化学防治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4)预测预报站、检疫检验室等设施的建立,应根据目的和任务确定其规模及设置位置,并与景观相协调。

6.2.1.4 森林公园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或影响自然植被和植物种的生长、繁衍环境。

6.2.1.5 对数量不多或逐渐减少的珍贵植物,应根据各自特点,确定适宜的恢复和发展措施。 6.2.1.6 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制数量,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6.2.2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6.2.2.1 森林公园的野生动物资源,必须贯彻“加强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6.2.2.2 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中,应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6.2.2.3 森林公园除狩猎、垂钓等特定区域外,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6.2.2.4 对保护对象有逃散可能和植被景观易受破坏的地段,以及适宜圈养、半圈养的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墙、隔网、栅栏等防护设施。

6.2.2.5 引入野生动物必须慎重,以适合本区生长的种类为准。不得因物种引入而影响本区域生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

6.3 景观资源保护

6.3.1 森林公园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损毁、破坏或随意改变。 6.3.2 景观资源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地质遗址、遗迹、历史古迹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区域,采取特殊保护;

6.3.2.2 中心景区采取重点保护; 6.3.2.3 一般景区采取常规保护。

6.3.3 在珍贵景物和重要景点上,应根据需要设置适宜的保护设施,但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6.3.4 森林公园游览区及游人有效视野范围内的林木,不得进行生产性的经营和采伐活动。采取的经营措施必须符合景观要求。

6.3.5 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为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6.3.6 森林公园的古建筑物保护,必须贯彻“修旧如旧”的方针,保持其原历史风貌。 6.3.7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 6.3.8 森林公园必须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出游览接待规模,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6.4 生态环境保护

6.4.1 森林公园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下列危害:

6.4.1.1 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6.4.1.2 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4.2 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其他设施建设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6.4.3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4.4 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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