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第一批)》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及部相关决策部署,引导公路水运建设行业“推广先进、淘汰落后”,推进安全生产提档升级,积极打造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背景
《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对制定《目录》提出明确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九十六条第六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作出了法律责任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广应用先进工艺、设备和材料,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在工程建设技术、工艺和材料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符合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在使用中危及施工现场安全或工程结构安全耐久性、或不利于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管控的落后工艺工法、施工设备、工程材料,成为制约高质量发展的拦路虎,对已有替代技术措施的,应旗帜鲜明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引导市场主体主动推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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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四新”技术,进一步推进公路水运建设科技进步和安全发展。
二、编制过程
2017年1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开展<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编制及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7〕1605号),部署了《目录》研究编制及试点工作。交通运输部安质司组织成立编制组,福建等7省(市)、长航局和中交建集团作为试点地区(系统)共同参与。经过2年“基层征集、调研分析、技术论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省厅审核”等程序,试点地区均制定了本地区《淘汰目录》并组织试点应用,其中贵州、福建、江苏、浙江和重庆等地区已正式对外发布。在各地区《淘汰目录》基础上,编制组汇总筛选形成《目录》,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相关部门组织审核,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目录》。
三、编制原则
《目录》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明确内容范畴。目录淘汰的是不利于生产安全、结构安全耐久、职业健康卫生和环境生态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二是实行分批发布。《目录》是交通运输行业一项新的基础性工作,技术性强、与市场主体利益相关切,注重成熟替代性,今后根据市场、技术等发展变化情况,陆续更新颁布。三是科学分类淘汰。考虑各地区经济技术发展差异和地质条件不同,尤其是较低技术等级项目和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拟采取全行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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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条件限制使用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不利于生产安全的全面禁止、不利于绿色发展的逐步淘汰。四是坚持程序严谨。自下而上分地区版和全国版两级研究,全国版《目录》在各地区《目录》基础上汇总筛选形成。
四、主要内容
《目录》拟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材料总计29项,其中禁止类11项,限制类18项,是在各试点地区《目录》共235项的基础上分析筛选形成。《目录》按通用(公路、水运)、公路和水运三个部分组合,其中,通用(公路、水运)工程:工艺8项、设备7项、材料1项,公路工程:工艺4项、设备1项,水运工程:工艺8项。每部分目录项按照类型分为施工工艺、工程材料、施工设备。每个目录项内容包含名称,简要描述(如类别、技术性能指标、基本流程等),淘汰类型,限制条件和范围(限制类),使用要求及措施(限制类,不对外发布),淘汰原因(不对外发布),供市场参考的可替代施工工艺、设备、材料,实施期限。
五、征求意见及审查情况
《目录》编制期间多次征求了有关专家、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部内政研室、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科技司及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综合协调司、政策法规司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安质司先后组织了5次会议对《目录》进行研讨审核,2019年9月23日组织专家审查并顺利通过验收。2020年3月26日,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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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组织召开会议对《目录》进行了专题研究。编制组根据交通运输部专题会意见对《目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了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水运局、科技司,北京、天津、山东、上海、福建、广东等地专家的意见。编制组对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共收到有效意见185条、采纳或部分采纳164条,未采纳21条。2020年6月17日,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处室及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讨论会,对《目录》内容进行了审核、研讨,编制组根据相关意见对《目录》进行了修改完善。2020年7月7日,收到应急管理部反馈的各司局修改意见3条,3条意见全部采纳,并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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