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工业园区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工业园区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聘用人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室和各分园管委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室和各分园管委会根据其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岗位设置管理坚持党工委、管委会调控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根据单位部门的职能、工作难易程度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六条 园区党工委工作部是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室和各分园管委会机关各部室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总量调控和监督管理。各园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园区各部室岗位设置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室和各分园管委会根据
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按照党工委工作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自主开展具体的工作岗位设置。
第二章 岗位类别及岗位等级
第八条 岗位类别主要分为综合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综合管理岗位的设置须满足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园区管委会综合管理岗位分为九个等级,即:一级岗位为园区常务副主任、常务副书记;二级岗位为园区副主任、副书记、纪工委书记;三级岗位为园区部门部长、主任、处长、纪检组长、园区局长,下属各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常务副书记(正处级);四级岗位为园区部门副部长、副主任、副处长、园区副局长、下属各管委会园区副主任、副书记、纪工委书记;五级岗位为园区科室长;六级岗位为园区副科室长;七级岗位为业务主管;八级岗位为业务主办;九级岗位为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满足园区工作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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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类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岗位为正高级职称(包括研究员、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规划师等);二级岗位为副高级职称(包括副研究员、副教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高级规划师、高级建筑师、高级会计师等);三级岗位为中级职称(包括工程师、规划师、会计师、统计师、助理研究员等);四级岗位为助理级职称(包括助理工程师、助理规划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助理审计师等);五级岗位为员级职称(包括技术员、经济员、财务管理员、会计员、统计员等)。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从事专业技能或后勤服务工作,立足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岗位为技师;二级岗位为高级工;三级岗位为中级工;四级岗位为初级工;五级岗位为普通工。
第三章 岗位任职条件
第九条 综合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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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 综合管理岗位基本条件。综合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规定,以保证基本条件与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青海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青海省现行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四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由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室和各分园管委会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提出方案,初步确定综合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
(一)管委会机关各部室设置方案直接报园区党工委工作部,经园区党工委研究批准后执行;
(二)各分园管委会岗位设置方案经各分园党工委研究确定后,报园区党工委工作部,经园区党工委研究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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