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室和各分园管委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室和各分园管委会设置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本部室职工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三)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申请变更;
(一)根据工作需要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室和各分园管委会的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室和各分园管委会必须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岗位的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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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青海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的要求,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报园区党工委特批后,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十八条 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室和各分园管委会聘用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园区五级和五级以下的综合管理岗位,分级聘用,报园区党工委工作部备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高层次人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由园区各部室和各分园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岗位设置范围内分级聘用,人员资格条件须符合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室和各分园管委会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目标和职责。兼职人员工资福利只能享受一个职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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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室和各分园管委会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园区党工委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室和各分园管委会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和部室,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核定工资。
第二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室和各分园管委会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好本单位本部室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和工作职责,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室和各分园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室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园区党工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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