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8]11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19 【实施日期】2008.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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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出让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必须在土地有形交易场所公开交易,并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市政项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租赁),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和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让的(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除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以下简称招拍挂)。土地招拍挂的交易规则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投资(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规划、财政、环保、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土地供应重大事项有关部门会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 2 / 4
局制定)。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土地成本评估(审核)机制。即根据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等,评估(审核)其市场交易参考价格。
第六条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开发区的土地交易统一在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土地交易,在本区县(自治县)土地有形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七条 土地交易机构提供土地交易服务的,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第八条 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修订基准地价,定期调整土地级别,确保政府的收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土地出让金系指政府应收的级差地租。
第二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确定的用途和年限让与(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租赁)价款的行为。
土地出让(租赁)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 3 / 4
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出让(租赁)的土地应当是经
整治达到“三通一平”的熟地。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规定,土地出让前应由有资质的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整治。主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市级储备机构储备整治,区级土地储备机构可对零星旧城地块储备整治。储备机构申请储备整治土地,须向所在地国土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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