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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赤峰市烁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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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赤峰市烁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

你公司在存金沟乡李麻子沟村新建的萤石浮选尾矿砂填埋场项目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内鑫评报字(2020)第05-6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该萤石浮选尾矿砂填埋场项目总投资额为肆拾万柒仟柒佰陆拾叁元叁角(¥407763.30元)。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0年7月1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内鑫评报字(2020)第05-6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0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2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因该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其性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的范畴。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且能够认识到错误,违法情节较轻、认罚态度好,对社会未造成危害,也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额2%的行政处罚,即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伍拾伍元贰角柒分(407763.3元×2%=8155.27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或宁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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