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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化学技术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化学技术监督是保证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据科学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分、子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三条 化学技术监督贯穿于电力生产、建设的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集团公司及其各分子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各技术监控服务单位要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与验收、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等各阶段加强领导和监督,严把质量关,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技术监督有关的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 化学技术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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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加强对油(绝缘油和透平油)、气(SF6气体)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油、气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互感器等充油电气设备的潜伏性故障,防止SF6设备中气体湿度超标,保证机组油系统油质合格,提高设备效率,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五条 化学技术监督应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各发电企业应在生技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设立化学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建立健全监督网,在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统筹安排,协调好电气、化学、水机等部门的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条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化学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各分、子公司,第三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发电企业。
第八条 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九条 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及技术监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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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行使监督的领导职能;
(二)组织起草集团公司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
(三)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电厂因化学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化学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化学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发电企业实际,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化学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技术;
(六)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七)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工作。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分、子公司安全生产部。职责为:
(一)组织贯彻国家、集团公司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
(二)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化学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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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电厂因化学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化学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四)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化学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化学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技术;
(五)负责制定分、子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分、子公司化学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分、子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六)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掌握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主要发电设备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化学技术监督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三)参加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对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四)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认真严肃行使监督职权;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设备、材料进入发电厂有建议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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