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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2.5.9 处理哑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2.5.9.1 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哑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2.5.9.2 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2.5.9.3 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2.5.9.4 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2.5.9.5.可在距瞎炮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2.5.9.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2.5.10 爆破后应及时清除边仰坡上的松动石块,地质不良时,边、仰坡应采取加固措施。
2.6 端墙处的土石方开挖后,对松动岩层应进行支护。 2.7 隧道门及端墙施工时,砌体工程脚手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并设有栏杆和扶手,脚手架不得妨碍车辆通行。
2.8 起拱线以上的端墙施工是应设安全网,防止人员、工具和材料坠落。
2.9 起吊作业应符合起重吊装作业的相关规定。 3 隧道开挖施工
3.1隧道开挖应严格按照爆破设计组织实施,实施前先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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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地质情况及时修正其钻爆参数。
3.2 隧道开挖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地质情况确定开挖施工方法,Ⅳ-V级围岩采用台阶法施工。
3.3 钻眼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 钻眼前,应检查工作环境的安全状态,应待开挖面清除浮石以及瞎炮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钻眼作业;
3.3.2 凿岩机在碴堆上钻眼时,应保持碴堆的稳定; 3.3.3 用电钻钻眼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的钎子、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3.3.4 不得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3.3.5 采用液压凿岩台车作业时,应符合施工机械管理的有关规定。
3.4 爆破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2.3节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 洞内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
3.4.2 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为: 3.4.2.1 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3.4.2.2 相邻上下巷道内不小于100m;
3.4.2.3 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m; 3.4.2.4 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400m; 3.4.2.5 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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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遇有照明不足、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出现流沙未经处理、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没有警戒好等情况,严禁装药爆破。
3.4.4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3.4.5 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3.4.6 爆破后必须通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检查内容为:
3.4.6.1 有无哑炮;
3.4.6.2 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3.4.6.3 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 3.4.6.4 支撑有无损坏与变形。
3.4.7 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3.4.8 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当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项限制:
3.4.8.1 制定操作细则,并经批准;
3.4.8.2 钻孔与装药顺序应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孔至少隔开一排,期间距不小于2.5m;
3.4.8.3 钻孔与装药人员必须分区。
3.4.9 两个相向贯通开挖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掘进贯通,另一端应停止作业并撤走人员和设备,在安全距离设置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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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 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开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适当地点设立加工房,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0.1 存储药量仅限于当班使用量;
3.4.10.2 洞深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o的交角,设有两道外开的门;
3.4.10.3 设立明显的标志和专人看守;
3.4.10.4 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3.4.11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4 装碴与运输
4.1 装碴作业时,要保证开挖断面净空能满足装碴机械的安全运转。运输线路的铺设标准要符合机械轨距的要求。
4.2 装碴作业前后,要检查开挖断面围岩的稳定情况,发现松动岩石或有塌方征兆时,要及时上报并进行妥当处理后,方可继续装碴作业。
4.3 装碴机械在操作中,其回转范围内严禁人员通过。若遇岩块卡堵,严禁用手直接搬动岩块,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接触机械的传送带。
4.4 装碴时若发现残留的炸药雷管,要及时上交,严禁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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