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人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一、合同一般条款
(一)合同签订方
1.“甲方”(即“买方”)系指通过委托盈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采购方式代理实施集中采购太阳能路灯项目的盈江县那邦镇人民政府。
2.“乙方”(即“卖方”)系指在招标采购中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的单位。
(二)合同标的
按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或书面澄清以及甲方、乙方双方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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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规格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或企业标准。
2.交付的太阳能路灯项目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型号、规格以及招标文件的规格响应表一致。
3.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四)产品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太阳能路灯是全新的,并应保证其保质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2.保质期以参加投标商的投标文件为准。
3.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甲方中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在履行合同时,乙方提供的太阳能路灯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五)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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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太阳能路灯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太阳能路灯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2.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
3.乙方对运输太阳能路灯进行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4.包装物不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甲方和盈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验收。 2. 乙方将货物交付完毕,确保能够正常使用后,向甲方和盈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3.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五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同时将该书面异议送盈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期限签发验收单的,视为甲方违反合同。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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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和盈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否则视为违约。
(八)结算方法及期限
1.除另有规定外,按人民币结算货款;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
2.货到交付调试完毕,签发验收单后付款。
3.支付合同款项时,乙方持验收单和发票与盈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结账手续,盈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货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太阳能路灯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合同约定的,且不能调换的,按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甲方未按合同要求验收并未按时签发验收单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
(十)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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