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大赛期间,承办单位须在赛场管理的关键岗位,增加力量,建立安全管理日志。
(二)生活条件
1.比赛期间,原则上由执委会统一安排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食宿。承办单位须尊重少数民族的信仰及文化,根据国家相关的民族政策,安排好少数民族选手和教师的饮食起居。
2.比赛期间安排的住宿地应具有宾馆/住宿经营许可资质。以学校宿舍作为住宿地的,大赛期间的住宿、卫生、饮食安全等由执委会和提供宿舍的学校共同负责。
3.大赛期间有组织的参观和观摩活动的交通安全由执委会负责。执委会和承办单位须保证比赛期间选手、指导教师和裁判员、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
4.各赛项的安全管理,除了可以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外,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和人身自由。
(三)组队责任
1.各学校组织代表队时,须安排为参赛选手购买大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各学校代表队组成后,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对所有选手、指导教师进行安全教育。
3.各参赛队伍须加强对参与比赛人员的安全管理,实现与赛场安全管理的对接。
(四)应急处理
比赛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发现者应第一时间报告执委会,同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执委会应立即启动预案予以解决并报告组委
会。赛项出现重大安全问题可以停赛,是否停赛由执委会决定。事后,执委会应向组委会报告详细情况。
(五)处罚措施
1.因参赛队伍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2.参赛队伍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赛场工作人员提示、警告无效的,可取消其继续比赛的资格。
3.赛事工作人员违规的,按照相应的制度追究责任。情节恶劣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五、竞赛须知 (一)参赛队须知
1.统一使用规定的省、直辖市等行政区代表队名称,不使用学校或其他组织、团队名称。
2.本赛项为团体赛,每个参赛队必须参加所选所有专项的比赛,不接受跨校组队报名。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组织参赛队时,须安排为参赛选手购买大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参赛队对大赛组委会以后发布的所有文件都要仔细阅读,确切了解大赛时间安排、评判细节等,以保证顺利参加大赛。
5.参赛队按照赛程安排,凭赛项组委会颁发的参赛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竞赛及相关活动。
6.参赛队所有人员在竞赛期间未经组委会批准,不得接受任何与竞赛内容相关的采访,不得将竞赛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私自公开。
(二)领队及指导教师须知
1.做好赛前抽签工作,确认比赛出场顺序,协助大赛承办方组织好本单位比赛选手的各项赛事相关事宜。
2.比赛进行时,领队和指导教师不得进入比赛现场,不得在场外以任何方式对选手进行指导和提示。
3.贯彻执行各项规定,竞赛期间不得私自接触裁判。
4.指导教师应认真研究和掌握本赛项比赛的技术规则和赛场要求,指导选手做好赛前技术准备和应赛准备。
5.当本单位参赛选手对比赛进程中出现异常或疑问,应及时了解情况,客观做出判断,并做好选手的安抚工作,经内部进行协商,认为有必要时可在规定时限内向赛项仲裁工作组反映情况或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6.指导教师应在赛后做好技术总结和工作总结。 (三)参赛选手须知
1.参赛选手报到后,凭身份证领取参赛证,并核实选手参赛资格。参赛证为选手参赛的凭据。
2.参赛选手必须提前更换服装,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检录,抽取赛位号,在候赛室等候。
3.参赛选手提前10分钟凭参赛证、学生证和身份证进入赛场,按抽签序号进入对应赛位。按赛场提供的清单检查工具和材料,确认是否齐全。比赛开始15分钟后不得入场。
4.参赛选手应严格遵守赛场纪律,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他未经允许的资料、物品等带入竞赛现场。
5.参赛选手在竞赛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赛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现场裁判同意后作特殊处理。选手若需休息、饮水或去洗手间,需由工作人员陪同,耗用时间一律计算在比赛时间内。
6.竞赛过程中,各参赛选手间不能走动、交谈。竞赛过程中出现设备故障等问题,应提请现场裁判到工位处确认原因。如果确实是因为设备故障原因导致选手中断或终止竞赛,由裁判长视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7.在竞赛规定时间结束后应立即停止操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竞赛时间,若未按时终止比赛,取消本场比赛成绩。经竞赛裁判员检查许可后,参赛选手方可离开竞赛场地。
(四)裁判及工作人员须知
1.服从大赛组委会的领导,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切实做到严格认真,公正准确,文明执裁。
2.必须参加大赛组委会的赛前培训。
3.必须佩带裁判员胸卡,仪表整洁,语言举止文明礼貌,接受仲裁组和参赛选手的监督。
4.竞赛现场设立警戒线,确保与比赛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竞赛现场。
5.竞赛服务单位应保持竞赛设施的完好,做好比赛的后勤保障。 6.竞赛期间,保守竞赛秘密,不得向各赛区领队、教师及选手泄露、暗示大赛秘密。
7.严格执行竞赛纪律,除应向参赛选手交代的竞赛须知外,不得向参赛选手暗示、解答与竞赛有关的问题,更不得向参赛选手进行指导,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比赛时间。
8.裁判与工作人员坚守岗位,不得私自串岗,不迟到,不早退。 9.监督参赛选手遵守竞赛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无故干扰选手比赛,正确处理竞赛中出现的问题。
10.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赛场纪律,文明执裁,如实填写赛场记录。
11.工作人员应在每场比赛中,对出现的设备故障及时检查并抢修;对不能解决的设备故障问题,及时汇报。
十六、申诉与仲裁
本赛项在比赛过程中若出现有失公正或有关人员违规等现象,参赛队领队可在比赛结束后2小时之内向仲裁组提出书面申诉。
书面申诉应对申诉事件的现象、发生时间、涉及人员、申诉依据等进行充分、实事求是的叙述,并由领队亲笔签名。非书面申诉不予受理。
赛项仲裁工作组在接到申诉报告后的2小时内组织复议,并及时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方。申诉方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由省(市)领队向赛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赛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十七、竞赛观摩
1.观摩时间。观摩人员根据赛项执委会安排,可全程观摩比赛过程。
2.观摩人员与方式。观摩人员是对赛项竞赛内容和过程感兴趣的学校师生、行业企业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观摩方式以视频直播观摩为主。
3.观摩要求。观摩人员只能在指定区域观摩,不得传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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