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领导;
(三)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立即上报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主要领导。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对于外委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上报。
第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用电话、短信报告,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类别、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应急处臵、救援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补报。
可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即时报告单》进行报告(附件1)。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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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对瞒报、迟报、谎报事故的,一经发现,对责任者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 事故应急处置和保护
第十八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委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代理人全权指挥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时,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专业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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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或分管安全领导、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部门、分(子)公司、专业公司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损毁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拍照或录像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照片、录像、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系统根据事故性质和等级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分(子)公司或专业公司组织进行事故调查,较大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属于政府调查权限的,集团公司系统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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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人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专业公司指定,负责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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