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档案建立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 并附有必要的图表, 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统一保管、 备查。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 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 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 消防安全制度;
(五) 消防设施、 灭火器材情况;
(六) 专职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 新增消防产品、 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自 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 防火检查、 巡查记录;
(五) 有关燃气、 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 防静电) 等记录资料;
(六)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 火灾情况记录; (九)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 (三)、 (四)、 (五) 项记录, 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 时间、 部位、 内容、 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 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 参加人员、 内容等;第(七) 项记录, 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 地点、 内容、 参加部门以及人员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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