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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即使对外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公司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16 8:46:24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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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即使对外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公司仍应承担清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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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八个案例裁判规则汇总(2017)公司对外担保合同被判无效,仍可能承担50%甚至100%清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但未向债权人提供公司决议,对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存在的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具有相应的外部效力,债权人负有对公司内部决议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即担保人未向债权人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无效。在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时,法定代表人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应当知道其越权代表,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无效。

“裁判观点二”: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公司内部管理

性规范,违反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即使担保人未向债权人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也为有效。在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债权人也为善意,因此担保合同有效。

虽然担保合同无效,但并不等同于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笔者根据相关案例的检索情况,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因无公司决议被判决无效后,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又有三种判决结果:

1、认为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责任(0%责任); 2、认为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应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补充赔偿责任(≤50%责任);

3、认为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0%责任)。 一、担保合同被判无效、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0%责任);

2、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50%责任);

3、债权人无过错,无论担保人是否有过错,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0%责任)。

根据本文所述,裁判观点一认为担保无效的理由是:《公司法》第十六条具有相应的外部效力,债权人负有对公司内部决议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即担保人未向债权人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无效。在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时,法定代表人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应当知道其越权代表,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无效。因此,裁判观点一在认定担保无效的同时实质上已经认定了债权人未尽形式审查义务、非善意,亦即“债权人有过错”。由此可得出以下结论:

依据裁判观点一而判决的诉讼结果,或者是作为担保人的公司不承担责任(0%责任),或者是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50%责任),不可能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0%责任)。而究竟公司会承担0%责任还是≤50%责任,尚取决于法院是否认定公司具有过错。 二、认为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案例及评析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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