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形成性考核二
一、 问答题(每小题8分,共48分) 1. 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
2. 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有那些立法规定? 3.推定与证明责任有什么关系? 4、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5.在证明中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 6.我国诉讼中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有何特点?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询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 )负责进行。 A. 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 B. 律师
C. 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 D. 开庭之后
2.推定有利于( ) A. 法院审判 B. 证人作证
C. 审查判断证据 D. 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指( ) A. 作为证据的实物是诉讼中最好的证据 B. 最佳证据是诉讼中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C. 作为证据的原始文字材料优先于复制品 D. 当事人只能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4.诉讼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 ) A. 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B. 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C. 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D. 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是( ) A. 公安司法机关 B.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C.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D. 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
5.在我国,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不能作为证人。 A.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B. 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C. 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种缺陷,但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D. 案件的当事人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的辩护律师有权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询问的时候,( )
A.不得多于2名办案人员
B.不得少于2名办案人员
C.不得多于3名办案人员
D.不得少于3名办案人员
7.侦查中传唤询问的时间最长不得( ),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A.超过6小时 B.超过24小时
C.超过12小时 D.超过48小时
8.《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是( ) A.公安司法机关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C.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D.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 9.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无罪推定的规定是( ) A. 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 B. 被控告犯有罪行的每一个人,要根据法律来证实有罪 C.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D. 未经人民法院正式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 10.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师( ) A. 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B. 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C. 经被告委托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D. 经原告和证人同意可以向该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
三、案例分析(每题8分,共32分)
1.案情:1988年7月,被告人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公司经理、被告人杨鸿志和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杨翔安,纠集被告人钱大昌,共谋走私集成
电路模块。经商定,由钱大昌在香港购买集成电路模块并设法走私入境,由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负责销售,所得利润共同瓜分。嗣后,钱大昌又纠集被告人陈荣庆,并由陈纠合被告人邓志良,进一步策划了闯关走私的具体办法。1988年8月至1989年4月,钱大昌根据杨鸿志、杨翔安提出的集成电路模块的规格、数量,在香港采购后交给陈荣庆。陈指使邓志良或与邓志良一起将集成电路模块包装后,藏人集装箱汽车内,由邓驾车运至广东省深圳市。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收到走私的集成电路模块后,分数次转运上海进行销售。为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使销售的集成电路模块合法化,杨翔安等人还在深圳市高价收买了空白发票,填写货物、品种、数量后予以入帐。销售得款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赃。在上述期间,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和钱大昌、陈荣庆、邓志良共同走私30余次,走私的集成电路模块总价额达人民币297万余元。
此外,1988年9月至1989年8月,被告人杨鸿志、杨翔安在主管和直接负责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的走私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钱大昌贿赂的港币、人民币、彩色电视机、电冰箱和金首饰等财物。杨鸿志受贿价值人民币9700余元,杨翔安受贿价值人民币76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模块和伪造的发票以及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足以证实,各被告人也供认不讳。 问题:
(1) 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何在?
(2)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
2.案情: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
问题:(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 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3.案情:原告李德华与被告严庆菊结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儿李萍,并共同抚养。1993年12 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李萍由被告严庆菊抚养,原告李德华每月支付抚育费 130元并负担李萍的学费。1994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友谊馆观看演出 时因火灾遇难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给李萍的亲属支付赔偿金70000元、丧葬费6000元、 奔丧费4000元,共计80000元。在处理李萍丧事过程中,原告李德华实际支出丧葬费用2700 元,被告严庆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并购买了部分丧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对石油 管理局支付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分割发生争议而诉讼到人民法院。
另,被告严庆菊系1995年5月被招为新疆石油局测井公司工人,工资收入较低。此前其无 固定工资收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
(2)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李萍随严庆菊生活、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
(3) 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80000元赔偿金的证词。 (4) 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问题:
根据本案,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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