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
1. 实施方式不同;强制保险,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保,未履行如实告知的除外;
2. 目的不同;交强险重点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得到及时、便捷的补偿,因此,除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以外,还具有社会管理功能;商业险重点是保护被保险人。
3. 性质不同;交强险不以盈利未目的,是政府行为;商业险的目的是未盈利;
4. 责任范围不同;交强险的责任范围比商业三责险宽泛。采用无过错责任,即在其责任范围限额范围内不再探究被保险人有无过错,只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害,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均可请求保险赔偿给付;对另一部分,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没有免赔规定。
5. 责任限额不同;交强险责任限额较低,且分项;商业三责险限额高;
6. 条款、费率制定方式不同;对商业三者险规定较宽松,对交强险规定严格;
7. 辅助补偿制度不同;首先建立了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如未投保车辆或肇事逃逸车辆致害的补偿制度;其次建立了先行垫付再向被保险人追偿的制度,商业三责险则采用除外责任解决此类问题。
(二).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 保险责任:
① 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② 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
2. 责任免除
①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②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辆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③ 间接损失;
④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 垫付和追偿
①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② 驾驶人醉酒的;
③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④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四). 责任险额和保险费率 6座以下以及6座以上,950和1100元
(五). 保险期间 一般为1年; (六). 赔偿处理 提交的材料
(七). 合同变更和终止 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车辆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九). 社会救助基金;来源: ① 按一定比例提取的;
② 对未按规定投保的机动车的罚款; ③ 追偿的资金; ④ 救助基金的利息; ⑤ 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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