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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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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

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

(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

(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

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六、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完成咨询业务,一般出具成果文件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自执行本通知之日起,《暂行标准》即行废止。2005年12月31日前已委托并签有合同的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建设工

程,相关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或原合同执行。

十、在执行本收费标准期间,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新收费标准,即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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