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规范-乙部技术规范附录甲
留长指甲、长发,不得戴戒指操作。违者罚款50元。
20. 饭菜要烧熟煮透,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夏天不能吃隔夜饭菜,冬天剩饭要回锅热透。不得制作凉拌菜,不得食用豆角和长芽的土豆。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21. 采购放心食品,妥善保管发票,建立进货台帐,认真查验“QS”安全标识和防伪标识。不得购买熟肉制品和腐烂变质食品。
22. 食堂和周遍环境应每天打扫,保持清洁,不得有剩饭、剩菜和下脚料等杂物。 23. 食堂库房物品应分类码放,隔墙20cm离地20cm,防鼠防潮。 24. 食堂内应配足灭火器材。
25. 餐厅内不得乱拉临时电气线路。如需增添照明及设备,应按规定安装。 26. 餐厅内应留有必要的安全通道。
27. 厨房内易燃气瓶、管道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发现易燃气体跑、漏时,要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通风,严禁使用电气设备及明火,并及时修复。
28. 液化气瓶不得用热水,火烤等方法加热及倒臵使用,易燃气体瓶应专库存放。 29. 厨房内使用的绞肉机、切菜机、和面机等电气设备,不得过载运行,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受潮。
30. 操作间内油垢定期清理,油炸食品时,不得脱岗,食油不得放得太满,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燃烧。
31. 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厨房的所有阀门,切断电源和火源后方能离开。
32. 对总包单位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设立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卫生责任区必须彻底干净、整齐。影响环境卫生给予处罚的,由该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33. 各分包单位的卫生责任区必须派专人清扫。把清扫人员名单报总包单位后勤。清洁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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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冬季使用炉火应由有关部门统一安装,经保卫等部门检查符合防火、防煤气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炉火及烟筒周围不得挂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炉灰要待熄灭后倒在指定地点。违者罚款200元每人次。 第十章 职业病管理
1. 做好职业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保护民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
2. 分包单位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对本分包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负责。
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施工人员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4. 油漆料作业现场必须通风良好。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臵有效的通风设施。
5. 使用油漆、稀料等有毒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6. 要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按人按月发放到施工人员手中,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7. 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8. 按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职业自我保护意识。
9. 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章成品保护管理
1. 承包单位已施工完毕的工程,在整体工程交付前自行负责,凡发生丢失、损坏、短缺和污染等情况,分(承)包方自行组织更换、维修,确保通过验收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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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回此影响整体工程验收的,处以每次20000元处罚。
2. 对总包工程必须爱护,不得因自身施工,破环、污染总包方和其它业分(承)包方的成品、半成品和已完工程,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承担一切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同时总包单位将对其处以1000至10000元处罚。 第十二章能源管理
1.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全体职工节能、节水意识,做好节能、节水管理工作。
2. 安装使用经国家批准的节能、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对耗能、耗水量大的旧式或者应淘汰的用水设施,有计划地进行更新改造。
3. 食堂、生活区等用电、用水须安表计量,总包单位管理的电源线路、总表,私人一律不得擅自更动;施工现场配电房由专人管理,负责实施拉闸、断电、送电。
4. 公共办公区域及现场分包单位伍生活区域,要加强供电、供水设施的管理,做好养护和维修。坚决制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5. 树立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的良好社会公德,做到人走灯灭,人离关水。任何人发现水、电、气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维修。 6. 除了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季度对各责任区进行一次集中巡检。 第十三章保卫管理
1. 所有施工人员入场前必须到安全监管部办理出入证。现场只允许材料运输车进入,进场车辆必须办理车辆出入证。出入大门应主动出示证件,做好登记; 2. 携物出门应接受门卫检查并进行登记;
3. 出入车辆应停车接受检查,运出材料凭材料部门出门条放行; 4. 外部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须说明事由,经核查无误后方可进入;
5. 专业承包方所用的材料、料具,进场时要核对登记。退场时凭出门条方可离场; 6. 出入施工现场人员、车辆要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主动予以配合;对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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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者,将进行处理。 第十四章环境保护管理
1. 专业承包单位和指分包进入现场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北京市)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条例、办法的规定。违反单位自行承担一切责任,赔偿总包单位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按情节轻重处以1000至10000元罚款。 2. 进入现场施工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作业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上述原因导致周边居民发生群体事件或要求索赔的,由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单位负全责,并按第二章第6条进行赔偿和罚款。 3. 由于破环或造成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污染,使总包方受到社会行政部门的处罚,以及给总包单位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双倍赔偿总方损失。同时处以10000元处罚。 第十五章其它
1. 进场分包单位要明确治安负责人,协助总包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防火、治安的宣传教育工作。
2. 分包单位人员因事外出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德及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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