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867[CIS2062]政治哲学Political Philosophy 期中论文
密尔是如何论述社会的权威凌驾于个人之上的限度的?
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着重探讨了思想、讨论自由,个性自由和社会对个人自由的控制。通过阅读该书,可以看出对个人和社会之间界限的划分是全书的核心要义之所在。密尔在书的第四章中专门论述了社会权威驾于个人之上的限度。与古典自由主义不同的是,密尔认为个人自由的发展也应当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发展,个人价值的实现不能以损害社会价值为代价。这样一来,一方面密尔通过相对限制个人自由完成了对社会福利的满足,另一方面,密尔通过论述社会驾于个人权威的限度完成了对个人自由这一核心价值的立场申明。社会驾于个人权威之上的限度理论已经成为密尔自由主义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说,如果没有社会驾于个人权威的限度理论,密尔的自由主义理论就失去了支撑,沦为与古典自由主义无异。密尔认为,个人与社会、自由为权威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强调个人及其自由并不能否定社会及其权威的作用,一定的社会权威是个人自由的保证。然而当社会权威具有保障个人自由力量的同时也就具备了侵犯个人自由的力量,如何使自由和权威处在一个比较合理的状态,既使社会不致解体又使个人自由最大化,关于这样一个限度问题以及两者间驾驭者的论述就十分必要了。
密尔关于社会权威驾于个人之上的限度的论述,正如我们现在见到和体会到的,它的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源于社会对他的保护。
密尔指出:“每人既然受着社会的保护,每人对社会也就该有一种报答;每人既然事实上都生活在社会中,每人对于其余的人也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绳,这是必不可少的”(密尔,2007,p.89),密尔秉承了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学者的一贯传统,主张个人对社会的最低义务观,从功利的角度论述了社会的存在和个人的最低义务。而这种存在的义务的行为准绳,主要有两个方面:
①“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不损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在默喻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密尔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角度重新认识并界定了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应当是在彼此互不损害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的,在社会这个更广阔的领域内界定自由,它应当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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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承担他自己的一份。”(p.89)这些条件,对个人来说是最低的义务,要求人人都能做到。如果有人逃避这些义务而不去做它,社会就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社会不允许一部分只享受社会给予的好处而不负担相应的义务。
总之个人要对其在社会中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要么是法律的要么是舆论道德的。当然,社会对个人的干预应是最低限度的,以保证个人自由。“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就对它有了裁判权”,“但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到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应当享有实行行动而承担当其后果的法律上的和社会上的完全自由”(p.90)。
二、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
密尔把个人的生活划分为私人事物和公共事物两部分,“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p.89)对于属于个性的那部分生活,应由个人自由处置,社会不应当干预。虽然密尔在论述个性自由时说明了理由,但密尔在此仍不厌其烦地重复这些理由,以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密尔认为,“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任何他人对于他的福祉所怀有的关切,和他自己的相比起来,都是微薄而肤浅的。”社会以对个人有利为由去干预个人在个性方面的自由则是根据臆断在行动。在对待个性的问题上,“本人是最后的裁夺者。”(p.91)如果这个人在品质上确实有缺陷,我们可以对他进行忠告、指教、劝说等,或者选择远离他,却不能强迫他,因为“一个人若只在涉及自己的好处而不影响到与他发生关系的他人的利益这部分行为和性格上招致他人感官不佳的判定,他因此而应承受的唯一后果知识与那种判定密切相连的一些不便”(p.93),社会是无权干涉的。
三、个人涉及他人的那部分行为,牵涉到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个人应当负责交代,个人要承担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道德的压力。
密尔认为:“侵蚀他人的权利,在自己的权利上没有正当理由而横加他人以损失或损害,以虚伪或两面的手段对付他人,不公平地或者不厚道地以优势凌人,以致自私地不肯保护他人免于损害——所有这些都是道德谴责的恰当对象,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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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情事中也可成为道德报复和道德惩罚的对象。”(p.93)一个人存在的一些恶劣的性情如残忍、妒忌、唯我主义等如果仅是只关己身的缺点时,只能算是他个人的人品问题,但当它们影响到他人的利益时,就会成为道德谴责的对象,需要本人负责交代。
一般来说,一个人如果因为自身品质缺陷而影响到自己生活,我们可能会怜悯他、反感他,但不会把他视作敌人而感到愤怒。这是因为他只是影响到自己而没有影响到别人。但是倘若“他的行动的罪恶后果就不是落在他自己身上而是落在他人身上,;而社会作为其全体成员的保护者就必须对他施以报复”(p.95),密尔通过个人的行为是否涉及他人来界定社会的权威。
四、个人的行为一旦背弃了对他人的义务时,就被提在了自由的范围之外而被放进道德或法律的范围之内。
密尔承认,人不是完全孤立存在的个体,个人的行为会通过各种关系影响到身边的人,也会在较小的程度上影响到社会。但是在这些行为中,成为道德不谅的对象的是“失于对他人的利益和情感给以它们一半应当得到的考虑”“是为了有失考虑的那一点,而不是为了所以有失考虑的原因,更不是为了某些只关本人自身、可能引为遥远导因的过失”(p.97)。举个例子说:
①一个人因为挥霍无度导致无力偿付债务或赡养家庭,那么他应当受到谴责或惩罚的点是他背弃了对债主或家庭的义务,而不是因为挥霍无度。
②乔治巴恩韦尔无论是为替夫人谋财还是为在生意中有所建树而害了叔叔的命,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他背弃了保卫社会成员免受损害的义务。 ③一个人因自身恶劣习惯引起全家苦恼或因培养不良习惯使得身边的人感到痛苦,他就应该受到谴责。培养恶劣习惯本身不应当受到谴责,但是它对他人造成了恶果,就不再属于个人的自由,而应当接受道德谴责。
五、社会具有教育力量和公认意见的优势权威,有权惩罚那些损害他人利益或背弃义务的人。
密尔认为,个人的没有违反义务也没有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即使对社会产生了一点小的影响,“这一点点的不便利,社会为着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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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能够承受的”(p.98),同时社会还具有教育力量,“社会在人们存在的全部早期当中是有绝对的权力来左右他们的”,能够在人们的儿童时期和未成年时期教育他们做出合理的行为;对于那些人们无法僭越权力惩罚的人,社会有权威令他们强制服从。“社会不仅仅为一切教育力量所武装,而且还被公认意见的优势权威所武装,这种权威永远在左右着不配自作判断的人们;社会又拥有一种助力,就是借厌恶或鄙视而加于所识者的一种阻挡不住的自然惩罚”(p.98)。
而对于那些没有危及他人的邪恶的或自纵的坏榜样,会起到让人学坏、走上歧途的毒害作用,密尔认为他们同样有害于他人,同时“必定伴随着它的痛苦的或败坏名誉的后果”(p.99),也是应当受到谴责的。
六、公众干涉纯粹私人行为可能产生的错误一:做出错误的干涉
密尔指出:如果公众去干涉纯粹的私人行为,“多数的情况是它作了错的干涉,干涉错了地方”,而“在社会道德的问题上,在对他人的义务的问题上,公众的意见也即压制的多数的意见虽然常常会错,大概更常常会是对的”(p.99),因为在义务的问题上,公众只需要判断他们自己的利害,如实地判断行为的影响,相对更加客观,而在只关个人自身的问题上,“公众的意见至好也不过是某些人关于他人的善恶祸福的意见,甚至往往连这个也不是,而不过是公众以完完全全的漠不关心掠过他们所非难的对象的快乐或便利而专去考虑他们自己欢喜怎样和不欢喜怎样罢了”(p.100),而双方个人所坚持的意见和信条是没有正误之分的。类比来说:
①两个不同宗教的执迷者,坚持着不同的崇拜和信条,拥有不同的宗教情感,双方毫无相似之处,彼此不能相互讥讽,相互诋毁。
②窃贼想偷取一个钱袋和物主想保持那个钱袋两种欲望也毫无相似之处。 ③一个人坚持其意见的情感和另一个人因他坚持的那个意见而感到触怒的情感一样,毫无相似之处,同理,一个人的兴趣爱好,即使与他人的兴趣爱好不同,也不应受到干涉,不过是双方毫无相似之处的兴趣爱好罢了。
公众干涉私人行为的判断标准,“只是他们自己私人的善恶之感”,因此没有理由“作为义务性的东西加诸整个世界”(p.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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