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5、所有权的可区分性决定了业主在处置专有所有权时,是把共同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捆绑”处分的,所以,其他存在共有关系的业主是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6、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 留置权取得的要件与效力 答: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的条件: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约定。具体说,留置权的取得须满足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有: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指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或同一生活关系。消极要件有: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该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十六 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有:1、就留置物优先受偿权。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留置财产并优先受偿。2、收取留置物的孽息。收取的孽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3、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留置权人的义务主要有:1、留置标的物,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2、保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3、返还留置物。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留置权有义务返还留置物。
十七 简述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和适用。
答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1、受让人须为善意。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2、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3、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4、客体物须为(以交付为物权的公示方法的)动产。5、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6、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是关于无权处分遗失物和盗赃物的情形是否适用善
意取得。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对于被盗、被抢的财物,一般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回。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八 简述权利质权特点 答: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1.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并立构成完整的质权制度。而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标的物,前者为可转让的财产权,后者则为动产。2.权利质权的标的为无形财产权,并具有可让与性。3.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和实现方式各有其特点。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依其种类不同在立法上各有不同的规定,如证券质权以证券的交付为其设定要件,而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则以登记为要件。其设定方式既不同于抵押,亦不同于动产质押,而又兼具抵押和动产质押的特点和优势。同抵押和动产质押一样,权利质权主要通过让与方式来实现,:(1)转让,如专利权质押可通过转让专利权收取转让费以实现债权,又如股票质押可通过转让股票以实现债权,同时,也包括拍卖、变卖等转让形式;(2)兑现,如存单质押,债权人可兑现现金来实现债权;(3)使用,如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来收取使用费以实现债权;(4)转变,如提单、仓单可转变为货物、权利质权可转变为动产质权,然后以拍卖、变卖货物的价款清偿债权。
十九 简述物权变动原则与公示方法
答 物权变动的原则: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物权变动有二个基本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交付有现实交付与观点交付,有三种:1. 简易交付。即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十 简述物权的保护
答: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的保护主要分为物上请求权和债债权请求权两种。(一)、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
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根据不同的妨害形态可分为以下几种:
(1)当他人没有权限而占有物权的所有物妨害物权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2)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 (3)妨害有发生之虞的,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 二十一 试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法采行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及原因,在于物权乃绝对权,得对抗任何人,具有极强的效力,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都有直接关系,只有以强行性规范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等,才能使物权的存在明朗化、物权的变动公开化,才能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滥用权利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物权的种类法定。即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二是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物权的设立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2)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3)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推定为禁止;(4)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其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十二。所有权的特点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即所有权系所有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因此,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即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具有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得为全面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3)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即所有权系对标的物具有统一支配力的物权,故所有权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即所有权的单一内容可以自由伸缩,其权能可以于一定情况下往复分出、回复;
(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即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因此,所有权是无期物权。
(6)所有权具有社会性,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有利于社公共利益 。 二十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
(1)内容的复合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所有权及成员权所构成的;
(2)专有所有权具有主导性,即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所有权就意味着同时取得了共有权及成员权,专有所有权的大小还决定着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如表决权)的大小;
(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即区分所有人同时是专有部分所有人、共用部分的共有人及共同事务管理的成员权人;
流转上的一体性,即专有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结合为一体,不可分离,于转让、处分、抵押、继承时须一并进行。 二十四 相邻关系特点
答:(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不会有相邻关系的发生。相邻的不动产,可以是土地,也可以是建筑物;相邻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使用人。(2)相邻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相邻权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3)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相邻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相邻任何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都有权要求相邻他方给予便利,而相邻他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是相邻各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4)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相邻关系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定的,而是法律直接为调和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5)除非对相邻人造成损失,则通常是无偿。 二十五 按份共有特点
(1)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联系不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必要,即不需要存在特殊的团体性或身份关系(如亲属关系)。(2)各共有人分别享有确定的份额。该份额通常称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一般是由共有人协议决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3)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在法律或共有协议未作限制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随时都可要求分出或转让其应有部分。 二十六、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答: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1)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指特定的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占有权能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是所有人行使支配权的基础和前提。占有权能通常属于所有人,但在某些情况下,占有权能也可以与所有人发生分离,而归属于非所有人。(2)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指依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使用权能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3)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的权能。这里的收益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收益和利润。(4)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限制或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二十七、添附的种类及效力。
(1)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附合有两种:一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即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成为不动产组成部分的情况。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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