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完成专业基础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为主的终身教育活动。目的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适应科学技术和中医药学术的发展。
第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受聘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市、县设立相应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机构。省设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具体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教育委员会的规定、计划和要求,组织各类活动及考核管理。各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职能
(一)贯彻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研究、制定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总体规划以及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
(三)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征集、审查和推荐。
(四)评审和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五)负责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六)组织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教学协调与考核工作。
(七)对各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七条 市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所辖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的项目管理,组织年度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三)审批并公布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监督管理各级项目的实施及统计,对各类项目进
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五)具体指导辖区内中医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工作。 第八条 县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 各中医机构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组织各类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做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登记。其它医疗卫生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由本单位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条 省直单位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注意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应注重中医药学术的继承,以学习中医药专业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重点。
第十二条 不同层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
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接受专业培训,充实专业知识,培养独立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及继承能力。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增新和拓展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中医药专业技能及继承能力。
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和技术,重点提高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网络教育、业务考察、撰写论著以及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组织实施。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等专门人才培养作为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形式,纳入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省、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按学科专业分类定期公布认可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供各地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包括授予Ⅰ类学分的国家级、省级项目和授予Ⅱ类学分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章 实施和考核
第十五条 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主要依靠各级中医药机构。鼓励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提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就近、就地学习。
第十六条 依托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其它单位,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逐步健全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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