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式
3 混合式:即步道式与厅式地下街的组合布置,是地下街组合的普
遍方式。
3.3.4 地下街竖向组合采用以下方式布置:
方式一
方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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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三: 方式四:10
3.4 地下街的建设标准
3.4.1 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宜不小于5000m2,并设置必要的供水、排水、通风、电力等设施。
3.4.2 地下街内部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3.4.3 地下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的通达性,不带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6.0m,净高不宜小于3.0m;带有商业设施的地下公共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m,净高不宜小于3.5m。地下街构造上有困难时,在保证消防安全的条件下,地下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m。
3.4.4 地下街各出口设置应明显;在地下街每一防火分区内,各出口通道宽度的总和应大于该段地下街通道宽度。
3.4.5 从地下街建(构)筑物的各部分至地下街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0m。 3.4.6 地下街内直通楼梯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建筑物的地下人行出入口。
3.4.7 地下街内高差宜通过竖向交通集中处理;但采用坡道处理高差时,地下街内(不含楼梯部分)坡度应不大于1:15,而且必须采用粗面或防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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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下交通设施
4.1 地下轨道交通
4.1.1 地下轨道交通的一般规定
1 地下轨道交通线路的平面位置和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面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的现状与规划、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采用的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以及运营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2 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应按独立运行的要求进行设计。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线路之间的相交处,应为立体交叉。地下轨道交通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联络线。 3 轨道车站应设置在客流量大的集散点和线路交汇处。车站间的距离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市区不宜大于 1.0km,郊区不宜大于 2.0km。
4 轨道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宜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24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
4.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应危及上方和周围既有建(构)筑物的安全。轨道交通在保护范围内设置控制保护区: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物外侧50m内(已建项目除外);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m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m内。在控制保护区内确需占用的构(建)筑物均应征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意见,以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4.1.3 轨道交通地下站的空间尺寸通常为中心车站全长300m,一般站长180m, 20~30m宽,10m高。
4.1.4 站台的宽度由乘降人数、升降台阶的位置和宽度等决定。一般的站台宽度,侧式站台为每边4.0~7.0m,岛式站台为6.0~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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