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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学校授予相应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并上传教育部指定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二)在学期间作弊行为严重者;
(三)在学期间剽窃或抄袭她人成果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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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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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的研究生。对各类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并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条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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