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美元
合计索赔费用: 12504美元
1、某工程施工单位在吊装屋架时,由于施工单位原因,一榀屋架掉落,建设单位要求对该屋架检测,经检测该屋架仍可使用,请问发生的检测费应由谁承担?
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安全施工的内容有如下条款:“承包人按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因此,如果屋架损坏,进行修复或重新购置及由此发生的其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而如果要对掉落的屋架进行使用,则对其进行的检测是必要和必须的,因为此时该产品有可能已成为不合格产品。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材料设备供应有如下条款:“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此时,对屋架进行的质量检测应被视为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一种行为(或措施)。
因此, 现场工程师有权对工程材料提出检验,如合格则二次发生的检验费应由业主承担,如不合格则由承包方承担。但是从该案例看,施工方存
在重大失误,导致屋架存在质量隐患,工程师有权对该构件提出二次检验,发生的检验费不论合格与否都应由承包方承担,承办单位不能进行索赔。 2、工程是一个厂区60万平方场地平整项目,当时按邀请招标,无设计图无具体工程量,采用清单计价单价包干承包,并订立了施工合同。 问题:我方施工合同仅提出单价包干,单价固定,工程量不定,但无包干范围说明,未提措施费税金等项目(明显与当地省建设厅的文件要求不符)。且当时投标文件所列的清单单价为人机材管理费税金包干,因为没具体工程量所以没做措施费税金,现建设单位要求按单价包干结算无税费,我方要求税费,涉及金额XXX万元。
我方考虑中解决办法:A:参照相关清单计价规范及我方投标文件提出增加税费是否可行
B:参照相关索赔规范的做法,对甲方提出的结算书提出异议,双方协商,如无效则争取当地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书面鉴定报告,是否可行? 答:施工方投标文件提出增加税费不可行,因为既然“当时投标文件所列的清单单价为人机材管理费税金包干”就说明单价是完全单价,是取完税的单价,所以没有调整的可能,即使找造价咨询公司,也要遵从合同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也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提请调解,也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单位是公路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有一个圆管涵投标图只有数量没有图纸,我单位按常规圆管涵报价,后中标进场施工后发现施工图的圆管涵是
非规则圆管涵,厂家需要完全重新定做,其单价远远高于我们的中标价,致使我单位蒙受损失,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业主索赔吧,索赔的依据是什么呢?业主可能会说标前答疑时为什么没有提出来,或者当时投标时故意搞得不平衡报价,怎么回应呢?
答:可以索赔,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当给予施工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索赔依据:发包方没有图纸,招标文件也未说明是“非规则圆管涵”,而标前答疑时未提出是回为没有发现,不平衡报价要有证据证明。 4、简单的说就是某项工作A根据计划应在开始实施,但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开工时间延迟了30天,即日才开始开工,但是由日开始,因为业主方临时供电不及时导致现场停工20天,也就是说即使承包方解决了问题,由于业主不能及时供电,承包方也无法施工,作为业主方向承包商索赔工期应该是多少天?
答:索赔30天。前一件事情的延误时间与后一件事情的延误时间有重叠的话,以前一件事情结束的时间为准。
5、原投标施工图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由于规划调整场地限制无法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故改用商品混凝土,可否进行索赔。监理意见为:情况属实。
答:可以索赔。索赔依据:因规划调整场地限制而引起施工条件的变化,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风险,此风险应由业主承担。
6、现有一改造工程,合同上第一部分的协议书第三条、合同工期的约定如下:
开工日期:暂定,以监理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暂定,以监理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为60天。
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上说明:中标价的2%作为工期保证金,每推迟一天罚扣2000元,超过10天加倍罚金,直至扣完工期保证金。 工程实际动土开挖并经建设单位同 二、承包人的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或者因非自身因素,或者因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一)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索赔: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
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即水通、电通、施工道路通,并办好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如果发包人不能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创造上述条件,必然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 2、工程设计变更。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往往会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人力及施工机械重新调整、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除,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原计划延长。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工程结算办法》规定: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付款,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如果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价格、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这将导致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5、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
由于发包人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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