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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第二编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9/21 14:18:0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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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人身的局部(器官)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而人身的整体和人格只作为债权的主体。 人格:主要是一种精神利益的载体。例如名誉、尊严等。

3)行为:是义务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进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抚养、表演、施工等。 不作为: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

4)智力成果:通过一定物体或人脑记载下来并得以流传的思维或思想成果。 例如著作、商标、专利等。 5)信息: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

产业情报、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的法律依据。 2)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形成的直接条件。 2、法律事实的种类

1)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种类

□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1> 法律事件: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包括自然事件(出生、自然灾害)、社会事件(革命、战争)。

2> 法律行为:包括善意的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恶意的违法、犯罪行为。 □ 肯定的法律事实与否定的法律事实。

根据事实是否存在,才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为区分。 【小结】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组织和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人格、行为、智力成果、信息。 4、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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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 2、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3、哪些事实可以成为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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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释义

1、法律责任的语义 1)广义的法律责任: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

狭义的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2)最具代表性的三种方案 □ 否定性评价说

优点:表明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缺点:否定性评价并非都是法律责任。 □ 不利后果说

优点:客观地表明了法律责任的状态。 缺点与评价说相同。 □ 特殊义务说

优点:揭示了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联系。 □ 我们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责任的本质 □ 道义责任论 -----侧重个人和主观因素

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因此应对自己的选择负有责任。即道义的谴责。 □ 社会责任论 -----偏重社会客观因素

以社会运行规律为视角,违法行为破坏社会稳定,需要追究责任,维持社会平衡。 □ 规范责任论 -----比较可取,涵盖面更宽

法律规范体现社会的价值取向,对违反者进行纠正,使行为纳入预定模式。 我们认为,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体现在一下三个方面:

1)法律责任是统治阶级或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分配给某些人的负担。 3、法律责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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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具有行为能力并因此具备责任能力的人,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而需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损害结果:是违法、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 主观过错: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明知或应知行为的危害性,而追求、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或没有避免自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包括故意和过失。 3、法律责任的种类 □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违反民事法律而承担的补偿性责任,属于恢复权利性措施。 □ 行政法律责任:违反行政性法律而承担的不利后果,一般具有惩罚性。 □ 刑事法律责任:因违反刑事法律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是典型的惩罚性制裁措施。

□ 违宪法律责任:违法宪法而承担的不利后果,一般包括违反宪法和上位法的立法行为无效,违法的选举结果无效等。目前来看,主要是救济性的,缺乏惩罚性。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1、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含义 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2、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 □ 责任法定原则

1)法无明文规定则无责任。 2)不得溯及既往。 □ 因果关系原则

1)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2)主观意志与行为之间的关系。 □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1)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当。 2)责任轻重与违法行为情节相当。 3)责任轻重与主观恶性相适应。 □ 责任自负原则 禁止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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