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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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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护满族在政权中的特殊地位

为保证满洲贵族控制要害部门,清代在任官制度上创制区分身份、民族的“官缺”制度,将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等。不同的官缺只能由不同的民族人员出任或补授。 (二)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充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 流徒刑之罪,旗人可免予发配远乡,免劳役,免坐监。次死一等的充军,旗人可仅以带重枷示众几十天来替代。即使杂犯死罪者,亦可以折易枷号(仅真犯死罪不能折枷)

“旗人殴死有服卑幼,罪应杖流折枷者,除依律定拟外,仍酌量情罪,请旨定夺”《大清律》规定的刑罚,有一些不适用于旗人,如当斩立决者,旗人可减为斩监候;当刺字者,旗人只刺臂不刺面。 旗人的案件,由特定机关审理。

一般旗人由步军统领衙门和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宗室贵族由宗人府审理,民事案由户部审理。

(三)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为了防止旗地旗产散失削弱清王朝统治,清廷多次申令禁止汉人典买旗地。

嘉庆十九年(公元1814年)定例:“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违者治罪。 7、司法机构 (一)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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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构成“三法司”,职权范围大体上与明代相同 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刑部的职权较明代更重 (二)地方

省、府、州、县行政长官也是司法长官。 按察司是各省主要的专职司法机关

总督、巡抚是中央派驻地方的最高一级行政长官,同时也拥有地方最高司法权 8、会审制度 九卿会审

九卿是指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掌内外章奏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事,俗称“银台”)这九个高级官员。 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都要有九卿组成最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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