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中奖励性绩效工资调整方案
(2014年5月试行版)
学校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1230×268×12=3955680),其中95%(3757896),用于月考核及和岗位绩效,并按月发放,另外预留5%(197784),按年度(学期)考核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岗位责任奖(按月发放)、工作量考核奖(按月发放)、学年考核奖(按学年发放)。
一、岗位责任奖由教师师德考核和出勤考核奖两部分组成 1.师德考核奖
师德考核奖不变,仍保持每人每月400元,全年发放12个月,管理岗、工勤岗人员按岗位履职情况参照执行。
师德考核奖重在考核教师师德、工作态度与质量、安全责任等。 2.出勤考核奖
出勤考核奖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20元,涨幅为50%,全年发放10个月。
在岗教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全体会和每周升旗活动,由办公室统计并核准出勤情况,病假缺勤一次扣20元,事假缺勤一次扣40元,扣完为止(因公经校长批准除外)。
几点说明:
(1)全校干部、教师、职员均系考核对象;
(2)休婚嫁、产假、哺乳假等法定假期的教职工不享受全勤奖; (3)对因病、事假,矿工而缺勤者按《天津三中考勤制度》(2014
年)扣除相应全勤奖。
(4)未经学校允许,私自在外代课,不执行考勤制度者,扣除全勤奖。
二、工作量考核奖由课时绩效奖和岗位绩效奖两部分组成, 1.课时绩效奖
各学科满课时工作量,由原来的503元调整至放580元,涨幅为15%,按月发放。
其中各学科满课时量标准如下:
学科 语文 学科 物理 学科 历史 学科 体育 学科 信息技术 周满课时 10 周满课时 10 周满课时 12 周满课时 12 周满课时 14 学科 数学 学科 化学 学科 地理 学科 音乐 学科 劳动技术 周满课时 10 周满课时 10 周满课时 12 周满课时 14 周满课时 14 学科 外语 学科 政治 学科 体育 学科 美术 学科 其他学科 周满课时 10 周满课时 12 周满课时 12 周满课时 14 周满课时 14 几点说明:
(1)标准课时量以整班课时量进行计算,超课时费按每节20元计算,不满课时量的,按课时比例发放课时绩效奖。
(2)初、高三毕业班课时绩效奖为非毕业班相应标准的1.2倍。 (3)承担教学任务,涉及同学科不同年级、同年级不同学科、同年级同学科但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不同等情况,按照每周额外增加两课时计算。
(4)职员兼课课时绩效奖的计算方法:职员兼课课时绩效奖按实际工作量的50%计算。
(5)本次调整学校将增加教案奖励,每个教案奖励2.5元,按月累计发放,学校定期进行检查,如出现无教案上课情况,将扣除相应的教案奖励。
(6)病假、事假不享受相应课时绩效奖;迟到或早退的,按每次一课时扣除课时绩效奖,无故旷课扣除双倍相应课时绩效奖及相应师德考核奖。
(7)监考课时纳入课时绩效考核,阅卷工作纳入师德考核奖考核。 2.岗位绩效奖
岗位绩效奖按所在岗位及相应标准发放
(1)班主任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300元,涨幅为50%,全年发放12个月。
(2)年级组长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50元,涨幅为50%,全年发放12个月。
(3)学科组长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80元,涨幅为33%,全年发放10个月。
(4)集备组长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5元,涨幅为37.5%,全年发放10个月。
(5)校长(校级正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区教育局制定考核办法,党委负责对校长进行考核。校长绩效考核标准,根据校长所在学校办学规模和工作业绩确定,按照教师目标考核奖的1.6倍进行核定(即1.6×1230元=1986元)。
校长(校级正职)的工作津贴由原来的783.4元调整至962元,涨幅为22.8%,全年发放12个月。
(6)校级副职(含享受同级待遇者)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区人事
局、区财政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制定考核办法,党总支负责对校长进行考核。考核为称职的,按学校职员和专业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1.4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即1.4×1230元=1722元)。
副校级工作津贴由原来的557.8元调整至716元,涨幅为28.3%,全年发放12个月。
(7)中层干部(含享受同级待遇者),考核为称职的,按学校职员和专业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1.2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即1.2×1230元×0.95=1402元)。
中层级工作津贴由原来的298.9元调整至396元,涨幅为32.5%,全年发放12个月。
(8)职员奖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23元调整至每人每月486元,涨幅为15%,全年发放10个月。(寒暑假期间职员岗位责任奖视具体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注释
本方案于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试执行,根据具体收支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于2014年9月完善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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