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以参股和内部承包的形式委派劳务队长张焕良负责劳务作业管理,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未对项目实施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劳务作业人员在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实施筏板基础钢筋的施工作业行为;未组织对该项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0.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全面负责该项目现场劳务作业。违规与杨泽中签订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计取辅料和周转性材料费;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物料和绑扎作业,致使作业现场物料码放、马凳制作和安放间距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导致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1.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劳务技术工作。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交底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导筏板基础钢筋绑扎作业,导致现场马凳制作和码放间距均不符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2.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班长,负责马凳加工、现场钢筋绑扎作业。在未接受技术交底、不清楚《钢筋施工方案》内容的情况下,盲目加工制作马凳;在事发前一日晚上放任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导致局部堆料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3.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组长,负责组织现场钢筋吊装、绑扎作业。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事发当天仍安排钢筋吊装作业,导致局部堆料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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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钢筋施工的技术交底和专职安全员配备等工作;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仍未按照职责签发监理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5.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负责项目现场监理工作。接受总包单位项目部和专业分包单位的吃请,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问题下发的监理指令。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6.田克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现场土建施工及安全管理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吊运钢筋物料的施工行为检查巡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对于上述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待司法机关查清其犯罪事实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戴彬彬,北京建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对下属改制参股企业经营管理、施工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丁传波,北京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分管施工和安全工作。对建工一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管理混乱、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行职责等问题失察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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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杨楠,北京建工集团安全监管部部长。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建工一建公司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在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等方面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4.高永植,北京建工集团经营部部长。对下属企业经营发展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特别是对建工一建公司与非本企业职工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经营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5.赵普彤,建工一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发展、工程招投标、项目经理调配工作。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的配备和协调方面管理不到位,明知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申报的项目经理叶耀东无法到岗履职的情况下,仍允许使用叶耀东个人资格投标;工程开工后,也未按照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经理变更手续;对公司经营、投标等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撤职处分。
6.孙京燕,建工一建公司安全总监兼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组织督促项目部对安全员数量不足、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未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违反施工方案盲目施工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7.吕金庆,建工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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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作为项目部备案安全员,长期未到岗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8.王妍,建工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部长,负责施工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钢筋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和现场是否按照方案施工等方面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未按照方案要求加工制作并安放马凳、盲目吊运堆放钢筋物料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9.韩宝元,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未对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全部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对施工现场未按照方案施工、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不到位;未通过检查发现作业人员盲目吊运并堆放大量钢筋物料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10.保其长,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处长,负责该项目施工组织协调工作。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工日期;未有效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总包单位未整改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行职责和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监理责任的行为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9项的规定,责成清华大学给予其记过处分。
11.盖世杰,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规划设计科科长兼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明知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情况,但未有效督促整改;未严格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9项的规定,责成清华大学给予其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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