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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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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

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湘食药监发[2016]3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21 【实施日期】2016.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的通知

(湘食药监发〔2016〕3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市场销售者管理

(一)查验证件资质。市场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1 / 2

(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市场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建立自查制度。市场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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