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被教育者听什么。假如我们的监狱只需要罪犯在行动上服从命令指挥,而不考虑罪犯的改造的话,这也许还是可行的。但罪犯是活生生的人,有自己的思维和感情,教育又是一个影响引导他人的过程,没有接受者内心的配合无法发挥作用。而将罪犯确立为教育改造的主体,罪犯就不仅仅是教育内容的承载者,同时还是获取知识、有所感悟、有所发现的直接受益人,是教育活动的参与者,教育改造的各种事务与他们密切相关。
其次,以人为本的教育观要求教育为罪犯的改造服务 教育本身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而不能将教育本身作为目的,为了教育而教育,在教育自身转圈子,不问教育的效果作用如何。改造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对罪犯最大的关怀,思想和行为的矫正将使罪犯从犯罪的泥潭中解脱出来,与犯罪作彻底的决裂,实现精神意义的解放。当他们从监狱回归社会之后,将成为堂堂正正的公民,享有充分的法定权利,这就是一种重塑和拯救,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内在含义。但是这样的认识并不是自动形成的,必须在教育的过程中体现出来,因此,以这样的语境看待教育,为罪犯的改造提供更好的服务是完全有必要的,应当树立服务意识。 第三,以人为本的教育观要求教育改造要适应罪犯需要的变化
按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阶梯论”,人的需要可
以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成就需要)这几个不同的层次②。通常而言,较低层次需要的满足是较高层次需要产生的基础,“仓栗足而知廉耻”、“富而知礼”都是一定客观规律的总结。当然,不同的个体差异十分巨大,我们不排除人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转移和升华,但切莫将其视为必然,以为只要将人的需要直接引向更高的层次就可以了。需要是由不满足状态引起的,正是因为不满足才产生了需要。需要是发自内心的,是有其内驱力的。而罪犯发自内心的真实需要是按照其不受外界干扰的独立自主意志所决定的,他人并不能以常识或逻辑的理由越俎代庖。结合罪犯的需要安排教育改造,以适应罪犯的需要为己任,一方面可以收到更好的教育改造效果,另一方面也是在满足罪犯基本需要的基础上,逐渐将罪犯的需要引向更高的层次,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 2.教育以促进罪犯人格全面健康发展为目标的观念 按照发展心理学的理论,人的成长过程就是一个“去自我中心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有人较为顺利,而有人则比较曲折,甚至无法完成这一过程。其中的影响因素固然很多,但人格发展是否健全却是决定性的。人格是指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人人皆与众不同,所谓人格的健全,更多地与独立自主有关,与理性平和有关。当人们能够按照独立的自主意志根据理性的分析,不走极端不依附他人而做出判
断的时候,为他人所驱使、为眼前利益所驱使铤而走险的情况就会大大减少,行为就处在较易为自己所掌控的范围内,个体的悲剧性命运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
教育以促进罪犯人格全面健康发展为目标的观念,要求我们不仅要注意教育改造活动的直接和表面的成效,还要看教育对罪犯的性格、气质和能力方面能够带来什么样的改变,在独立自主和理性方面能够有什么样的促进。因此,教育的内容应当进一步扩展,德智体美劳相互增益、全面发展。要引导罪犯正确认识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等等。对部分罪犯来说,心智发育的不成熟而导致人格不健全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就需要通过文化教育等形式进行必要的心智启蒙。
3.自我教育的观念
教育是外部信息作用于人的大脑,经由人的思维被人所接受并改变既往行为的过程。没有受教育者主观的参与,外部信息只能是过眼烟云,转瞬即逝,因此任何一项教育,成功与否直接取决于受教育者的主观参与程度。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著有《教育与自我教育》一书,在其中提出了“真正的教育是自我教育”的著名论断,并明确指出:“教育这个概念,在广义上就是对集体的教育和对个人的教育的统一;而在对个人的教育中,自我教育是起主导作用的方
法之一。”③监狱的教育改造确有自身的特点,在许多人看来,教育带有强制性和严肃性,“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在情感上很难接受罪犯自我教育的观念。但既然是教育,并且我们对这一教育还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我们就一定要尊重教育的客观规律。正因为监狱教育是面向罪犯群体的,唤醒罪犯的自我教育意识,减少强制的成分,增加符合罪犯内心需要的成分就显得更加必要。而对于那些罪犯反感且又必须进行的教育内容,也应当在形式上加以调整,变灌输为参与、互动或者以潜移默化、“春雨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进行。
自我教育的观念一方面要求我们在教育方案设计、教育活动组织、教育形式选择等环节上尽可能考虑到罪犯对教育的实际需要,动员罪犯更广泛、更深入的参与,使教育活动的每一项进展都与罪犯息息相关;另一方面则要在教育的过程中营造良好的互动气氛,避免在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形成不可逾越的清晰的界限,争取做到人人对结论的得出都有贡献。教育的参与者与教育的强制接受者在动员人的主观能动性上是有天壤之别的。
自我教育的观念还要求我们注意为罪犯自我进行的教育活动创造更加适宜的环境条件,提供积极的帮助。纵使我们的教育改造活动是在罪犯广泛深入的参与和互动中开展的,但由于罪犯之间不平衡的客观存在,相当一部分罪犯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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