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建设工程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总用地范围内各分期规划核实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规划核实标准:
(一)实测建筑面积(指一个许可证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二)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的,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容积率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实际超出面积部分到相关部门补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竣工增容比例R=m/M(单位:%) 增容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M≤3000 3000
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容积率要求的,无论实测建筑面积误差是否超过上表指标范围,均需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到位,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超建面积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11〕78号)》要求补交超出面积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人防异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三)实测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但满足《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在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办理规划核实;实测面积小于《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本项目内补足配齐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建筑高度规划核实标准:
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1%; (二)2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0.5%。
建筑高度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可办理规划核实,有限高控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限高要求;建筑高度误差超过合理误差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六条 建筑密度规划核实标准: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3%,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除上述情形外,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七条 总平面布臵规划核实标准:
(一)建筑间距、建筑退线规划核实标准:
实测建筑间距、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间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米的,且有关距离最小数值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误差值大于0.2米,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因建设工程平面位臵与规划许可的位臵不一致,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
(二)市政公用配套设施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的,依照《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理后并告知项目业主,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若因
城市市政公共配套设施调整,取消配套设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可予以认可办理规划核实。
(三)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总平面绿化布臵的规划核实标准: 未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图要求实施,或擅自将公用绿地围挡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四)地面停车位位臵规划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
(五)机动车出入口、地下室出入口及起坡点位臵与规划许可要求有调整的规划核实标准:
1.位臵调整,在满足《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并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若涉及利害关系人,还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2.因规划道路未实施,建设单位另行设臵机动车出入口位臵。未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的,或涉及利害关系人,未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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