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
教育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粤府办[2011]4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8 【实施日期】2011.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1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进城务工人员是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切实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 1 / 2
发展和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对于提高城市新增劳动力综合素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
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重要内容,作为办好民生实事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办学和管理责任,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创造条件,解决影响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突出问题,完善保障措施,制订配套政策,深化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建设。
二、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一)科学规划设置公办学校。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未来一段时期学龄人口分布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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