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高边坡及滑坡体失稳边坡失稳的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直接关系到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并造成经济损失。高边坡落石、滑坡等引起的伤害事故,严重影响人身安全及临近道路、建筑物和配电设备的安全。小浪底水利枢纽进水口及出水口均为高边坡,地下厂房进口及枢纽周边道路边坡多为高边坡。因此存在因边坡失稳等原因引起事故的可能。小浪底库区存在七个较大的滑坡体,在小浪底坝区4号公路中段存在东苗家滑坡体,通过近几年观测,目前尚未发现整体滑动征兆,但在其他条件影响下,仍存在滑动的可能。这些滑坡体滑动,都可能给小浪底水利枢纽本身或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
2.2.5水淹厂房水力发电厂主厂房为地下厂房,进厂通道高程较低,当遭遇西沟水库大坝溃决、暴雨引发特大山洪、厂房排水设备故障、尾闸室控制设备出现故障等情况,则有导致水淹厂房的可能。一旦水淹厂房,将产生特大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2.6水淹进水塔当由于进水塔内充水平压管道破裂、充水平压阀门损坏、进水塔水工建筑物损坏以及特大洪水蓄水位超过EL275m,使水库内的水进入进水塔内部等情况,有导致水淹进水塔的可能。一旦水淹进水塔,将产生特大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2.7火灾、爆炸火灾:水力发电厂所属生产区域、物资仓库发生火灾,将会造成设备严重损坏、人员伤亡、水力发电厂停电等严重后果,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其中,变压器、电缆火灾危险性最大,且容易引起重大火灾。
爆炸:变压器、互感器、高压开关、蓄电池等电气设备,如操作、维护不当,可能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严重损坏,甚至引起人身伤亡。空压机、压力管道和各种压力容器,若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检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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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陷,安全附件不齐全或操作不当,均存在超压爆炸的危险性;使用油品的场所,如通风不畅,遇火源则可能会直接产生爆炸。
2.2.8电力生产事故电力生产事故主要包括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1)人身事故
员工从事与小浪底水利枢纽生产运行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事故,由于人身事故对家庭和社会影响较大,长期以来电力系统一直把防范人身事故作为电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2)电网事故
电网事故具有停电范围大、影响面广,甚至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的显著特征。长期以来电力系统一直把防范电网事故,特别是防止大面积停电和电网瓦解事故,作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的首要任务。接地短路(外力破坏、对地放电)、继电保护(保护误动、保护拒动、二次回路故障等)和雷击是构成一般电网事故的主要技术原因。自然灾害(雷击、雾闪、覆冰舞动等)、人员责任(运行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任)、外力破坏和制造质量依次是一般电网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因。输电线路、继电保护依次是造成电网事故的主要设备原因。
(3)设备事故
水轮机、发电机、变压器、互感器、避雷器、电力电缆、电力电容器、开关设备、高压电动机、发电机等电力设备在运行中由于维护不到位、检修未按计划完成或人员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电力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水力发电厂对外停电或少送电,导致电力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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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电气伤害事故电气伤害事故是指电流通过人体而产生的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热效应及生理效应而导致的伤害。电气伤害分为触电伤害、雷击伤害、静电伤害、电磁辐射伤害。水力发电厂安装6台300MW及4台35MW水轮发电机组,存在发生电气伤害事故的可能。
2.2.10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危险性分析水力发电厂存在高空作业以及机械设备检修等作业,因此,存在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危险性。
2.2.11噪声、振动危害分析水力发电厂有水轮发电机组、空气压缩机、鼓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和断路器等,是主要噪声源和振动源,在正常工作时,都不可避免的产生噪音和振动。长期在高噪声区和高振动区工作的人员,容易产生疲劳,注意力不集中。因此,存在产生生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潜在影响。
2.2.12污染、毒物等危害因素分析SF6气体在水力发电厂高压设备中大量使用。SF6气体在电弧作用下会产生气体的分解,绝大部分分解为硫和氟的单原子,电弧熄灭后,大部分可还原,但有极少部分在重新结合的过程中与游离的金属原子及水发生化学反应,产生金属氟化物以及HF有毒性和腐蚀性物质 ,达到一定浓度可导致设备事故同时危及人员的健康。2.3突发安全事件及事故分级1、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安全事件及事故,依据水力发电厂生产区域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件及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把事件及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件及事故(Ⅰ级):指在水力发电厂生产区域内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生产区域周围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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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统一协调、调度有关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及事故。
(2)重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及事故(Ⅱ级):指在水力发电厂生产区域内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协调、调度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资源和力量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及事故。
(3)较大突发安全事件和事故(Ⅲ级):指在水力发电厂生产区域内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协调个别部门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的事件及事故。
(4)一般突发安全事件和事故(Ⅳ级):指在水力发电厂生产区域内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水力发电厂生产区域内小范围安全造成危害或威胁的事件及事故。
2、事故等级划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安全事故分级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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