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古树名木鉴定标准(试行)
本标准规定了古树名木的术语和定义、古树现场鉴定、名木现场鉴定、古树名木现场鉴定的组织和实施以及鉴定结果的认定和发布。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的鉴定工作。
一、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 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胸径:指树木根颈以上离地面1.3m处的主干带皮直径;分枝点低于1.3m的乔木,在靠近分支点处测量;藤本及灌木测量地径。
树高:指树木从地面上根颈到树梢之间的高度。
平均冠幅:指树冠东西和南北两个方向垂直投影平均宽度。 生长势:指树木生长发育的旺盛程度。 二、古树分级和名木范畴
(一)古树分为三级,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 -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 -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
(二)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具有以下特征的树木属于名木的范畴:
1.国家领袖人物亲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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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元首或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树木;
3.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名人、知名科学家所植或咏题的树木; 4.分布在历代皇家园林、庙宇、道观等场所,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并具有历史记载的树木;
5.分布在风景名胜区,并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6.分布在名人故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7.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8.其它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和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三、古树现场鉴定 (一) 树种鉴定
观察鉴定对象营养器官(茎、叶)和繁殖器官(花、果)形态、解剖特征和生长特性,根据《中国树木志》的形态描述和检索表,鉴定出树木的科、属、种,并提供拉丁学名和中名。
(二)树龄鉴定
根据树木健康状况、当地技术条件、设备条件和历史档案资料情况,在不影响树木生长的前提下,按以下先后顺序优先原则,选择一种合适的方法进行树龄鉴定:
1.文献追踪法:查阅地方志、族谱、历史名人游记和其它历史文献资料,获得相关的书面证据,推测树木年龄。
2.年轮鉴定法:用生长锥钻取待测树木的木芯,将木芯样本凉干、固定和打磨,通过人工或树木年轮分析仪判读树木年轮,依据年轮数目来推测树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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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轮与直径回归估测法:利用本地(本气候区)森林资源清查中同树种的树干解析资料,或利用贮木场同树种原木进行树干解析,获得年轮和直径数据,建立年轮与直径回归模型,计算和推测古树的年龄。
4.访谈估测法:凭借实地考察和走访当地老人,获得口头证据,推测树木大致年龄。
5.针测仪测定法:通过针测仪的钻刺针,测量树木的钻入阻抗,输出古树生长状况波形图,鉴定树木的年龄。
6.CT扫描测定法:通过树干被检查部位的断面立体图像,根据年轮数目鉴定树木的年龄。
7.碳14测定法:通过测量树木样品中碳14衰变的程度鉴定树木的年龄。
(三)生长势等级鉴定
根据古树叶片、枝条和树干生长的正常或衰弱程度划分为正常、衰弱、濒危、死亡四级(表1)。
表1 古树生长势分级 生长势级别 叶片 分级标准 枝条 树干 正常叶片量占枝条生长正常、正常株 叶片总量大于新梢数量多,无树干基本完好,无坏死 95% 正常叶片量占衰弱株 叶片总量95%~ 50% 枯枝枯梢 新梢生长偏弱,树干局部有轻伤或少量枝条有少量枯死 坏死 树干多为坏死,干朽或
濒危株 正常叶片量占枝杈枯死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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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片总量小于50% 死亡株 无正常叶片
四、名木现场鉴定
成凹洞 枝条枯死,无新树干坏死、损伤、腐朽梢和萌条 现象严重,无活树皮 名木的树种鉴定、树龄鉴定、生长势鉴定均与古树鉴定方法相同。判定树木是否属于名木范畴,可分别采用以下鉴定方法:
1.实物证据鉴定法:根据植树现场、名人故居、风景名胜地、庙宇的树木和建筑实物及其图片,判定树木是否属于名木范畴;
2.书面证据鉴定法:根据科技文献、新闻报道、文史档案中的记载等书面证据及其图片,判定树木是否属于名木范畴。
3.口头证据鉴定法:根据了解植树历史相关人员的口头证据,判定树木是否属于名木范畴。
五、古树名木现场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一)鉴定机构
一、二、三级古树均由所在县级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鉴定结果一级古树和名木报由省级绿化委员会审定,二级古树报地市级绿化委员会(直辖市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审定,三级古树由县级绿化委员会自行审定。负责审定的省、市绿化委员会对上报的鉴定结果有疑义的,可自行组织专家鉴定。
(二)鉴定人员
鉴定小组应由3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至少1人具有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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