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
第二十三条对园区内的运营企业、商务楼宇业主或楼宇管理公司等引进对冲基金、阳光私募等公司,为产业聚集作出贡献的,在自公司认定之日起,引进公司年度形成区域经济贡献不低于10万元的,按其新引进公司产生的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10%奖励,单个运营企业、商务楼宇业主或楼宇管理公司等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原有私募基金新开展对冲基金业务的,根据其开展对冲基金业务占公司营收的比重,经区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扶持对象按照从高但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赁或销售。
第二十条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投资补贴、管理费补贴、购房(租房)补贴,在政策扶持期内以其区域经济贡献平均抵扣。
第二十七条扶持对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
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追缴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申请享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海市颁布的新规定不符,则按新规定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对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扶持对象,一律先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扶持对象需在本区范围内保持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五年。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实施细则另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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