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新)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3 5:01:31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第九十三条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第九十四条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九十五条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第九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七节 工程价款调整

第九十七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九十八条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第九十九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第一百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一百零一条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第一百零二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第一百零四条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八节 竣 工 结 算

第一百零五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一百零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第一百零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本办法;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第一百零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第一百零九条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计算。

第一百一十条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审核。

合同中对审核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下表规定时间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

序号 1 2 3 4 5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500万元以下 500~2000万元 2000~5000万元 5000至 1 亿元 1 亿元以上 核 对 时 间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90天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审核竣工结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第一百一十六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将竣工结算书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应在合同约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新).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6yein3bzl68qp2012imx4yj364q360011kj_4.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