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内容:
一是预警级别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标示。考虑到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机理、发展过程不同,法律难以对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规定统一的划分标准。因此,预警级别划分的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二是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制度。原则上,预警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享有警报的发布权,但影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警报。确定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应当遵守属地为主、权责一致、受上级领导三项原则。
三是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总体上是旨在强化日常工作,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和其他有关的基础工作,是一些强化、预防和警示性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有三项:①风险评估措施,即做好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预测;②向公众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③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四是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一级、二级警报,意味着事态发展的态势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将面临威胁。因此,这时采取的措施应当更全面,更有力,但从措施性质上仍然属于防范性、保护性的措施。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措施中有的可能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等。回答这个问题,还是要回到立法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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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上来,即在特殊情况下如何比较利益大小。在以往的抢险救灾中,常发生因个别人不肯撤离现场导致重大伤亡的情况,有时甚至需要救援人员苦苦哀求一些人撤离,这种情况对突发事件预防危害很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赋予政府相应的权力,避免因个别人的行为导致损害扩大。当然,如果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将不会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以后,首要的任务是进行有效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性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等。
二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具有较强的控制、强制的特点。这些措施包括: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
三是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情况主要是指银行挤兑、股市暴跌、金融危机等。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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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包括及时调整税率,宣布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等调控措施;调节货币供应量、信贷规模和信贷资金投向,规范金融秩序,实行外汇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的管制措施。
(五)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以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及时停止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是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受影响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三是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援助。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
四是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 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情况如何,可以从根本上衡量一个领导者的基本素质。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决策中,随机性往往不可避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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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应对与决策中,政府可以为所欲为,任意行事。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今天,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首先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树立和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具体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树立依法应对理念
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也就是要排除法外行政。有人认为在应对突发事件行使紧急权力时,不应受到法律约束,否则无法完成使命。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应对突发事件可能需要特事特办,但不能以此为理由而背离法治的轨道和原则。依法行使危机管理权,是现代民主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危机事件属于非常规决策和非程序性问题,因此,在危机事件的应对过程中,政府危机管理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就显得特别关键。危机状态下,管理者虽然拥有许多紧急权力,但不能滥用危机管理权。而且,在对一些涉外危机事件的处理中,由于各国法律不尽相同,处理起来就更要小心谨慎。
较早的例子是,罗斯福在1933年3月5日援引《国家紧急状态法》宣布美国进入“紧急状态”。此后,杜鲁门在1950年12月~16日(朝鲜战争)、尼克松在1970年3月23日(邮政工人罢工)和1971年8月15日(金融危机),先后根据《国家紧急状态法》宣布了“国家紧急状态”,并由此获得了470项法律授权。这些法律授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对外方面,主要是查封敌对国家财产、禁止与之开展贸易等。直到1976年9月14日,美国国会基于对总统权力过大的担忧,宣告废止《国家紧急状态法》,此后总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才受到限制,这时二战已结束了31年。至此,政府应急管理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的观念逐渐被接受下来,成为现代法治社会里政府应急管理的重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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