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和国家的财产安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安全事故处理要贯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处理事故时,要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首先救治伤员,然后才保护财产;处理正在发生的事故时,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设法防止事故扩大。
3、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
(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利用一切条件和技术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并送往离现场最近的医院,同时,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理报告;设法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现场勘察。
(2)发生设备事故后,现场人员要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系统其它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监理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当设备事故的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可紧急停止系统设备运行,撤离现场,然后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
(3)发生交通、失火、失盗等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尽可能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然后向所在的项目的负责人报告。
(4)重伤、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监理和业主,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120或119电话,防止事故扩大。业主现场项目部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单位负责人,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24小时内将伤亡报告表报送至相关单位。
(5)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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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2)有关黔东南州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联系电话;3)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6)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1)有关黔东南州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相关执业情况资格;2)事故原因分析;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4)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5)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第四条 事故调查
①一般轻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的调查由项目部组织事故处理小组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过程中,允许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场陈述事故发生的情况,参与调查分析;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处理小组讨论,按有关制度执行。
②重伤或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由公司或上级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调查。
第五条 事故调查的任务:
①了解发生事故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检查现场,寻找确定事故原因的痕迹和物证以及进一步展开调查的线索,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②了解受伤人数、伤害部位、医疗部门对受伤情况的诊断报告、设备损坏的部位和程度、对生产造成的影响、经济损失的情况。
③调查事故的原因。
④向事故当事人、在场人员和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前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受害人和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分工及操作方法等;了解事故设备有无缺陷、防护装置情况,操作是否正常,发生事故时的抢救措施。
⑤了解受害人以及事故直接相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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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受过何种安全教育和技术训练等)。
⑥索取与事故有关的生产和设备等资料。 ⑦提出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报告。
⑧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出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⑨填写事故报告单报送有关部门。
⑩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及通报发各单位学习,以便吸取教训。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快速组成由安监、技术、人事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及时投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不能超过规定时限。 第七条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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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协议条款,凡是在黔东南州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水利工程施工的承包单位,按工程安全协议约定的有关条款缴纳安全保证金。为确保人身、设备、工程的安全。 杜绝各类事故、 事件及违章、违规、 违反安全协议条款的行为,黔东南州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有权按照下列条款扣除乙方相应的安全保证金。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事故和违章行为,建设单位应返还安全保证金并予以适当奖励。本办法由黔东南州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有关标准制订,各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二条 发生事故处罚
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每人次扣除 100%安全保证金(不少于 20 万元);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除 20-50%安全保证金;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扣除 5%安全保证金。
2、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设备事故、 施工机械设备事故、 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每起扣除 100%安全保证金(不少于 50 万元)。
3、 发生一般事故, 每起扣除 50%安全保证金;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 每起扣除 20-50%安全保证金; 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事故,每起扣除 10-20%安全保证金。
4、发生建筑或边坡垮(坍)塌事故, 每起扣除 20-50%安全保证金。 5、 发生事故除扣除安全保证金外, 相关责任单位还应承担事故相应损失。
第三条 管理性违章
6、 未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 每起扣除 1000-5000 元。 7、 未按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起扣除 2000 元。
8、 不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行政主管和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每起扣除 1000 元;对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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