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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租赁 第一讲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5 7:59:11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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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不向我表示一下祝贺吗?孩子的爷爷奶奶给了孩子一笔钱,数目还不小。但是老人家有一个条件,这笔钱不许我们动用,是要18年后给我的女儿用于她上大学的。一般情况下我们当然是不会动用的,但遇到特殊情况呢?假设我是一个赌徒,欠了一屁股赌债呢?问题的关键在于,有什么办法能够实现爷爷奶奶的愿望?

实际上,在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触及到信托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下面,作为入门性质的知识,我们给大家介绍信托的起源和一些信托制度的基本概念。

在中国的历史上,是没有所谓信托概念的。信托是一个完全的舶来品。信托的英文“Trust”来源于基督教文化和中世纪的土地制度。回忆一下你们在中学学过的世界历史的内容。在中世纪的英国,所有的土地都是属于国王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那么在封建制度之下,土地被分封给贵族和领主。那时候,为了争夺土地和财富,领主经常要带领骑士外出征战,那么在征战期间,土地就没有人来料理。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另外,有征战就有死亡。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土地所有者一旦死亡,土地就要由国王收回,这是那些领主和骑士所不愿意看到的。怎样避免土地被国王收回,这也是一个巨大的难题。

(讨论:怎样解决这两个难题?)

上面所说的是针对土地方面的问题。此外,我们知道,在中世纪的英国,除了世俗方面的事务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社会因素,就是基督教。在信托的发展史上,不能不提到教会的作用。如果不能深入地理解教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就不能深刻地理解信托的起源。当时,随着大量的教士进入英国社会,贵族、骑士还有普通的民众出于对宗教的虔诚和对上帝的敬仰,他们希望对教会做出一定的贡献,有的人甚至希望把自己的所有财产都捐献给教会。但问题在于,教会对于拥有财产是有严格限定的。在信托的历史上,我们要提到一个所谓的圣方济各会和圣方济各会修士。这个会的创始人弗朗西丝以基督的标准要求自己和门徒。他在在世的时候和去世的时候,立下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不允许教会拥有财产。但问题在于,作为修士,他们也需要维持必要的生活,完全不拥有任何财产是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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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另一方面,信徒的愿望也需要考虑。这也是一个难题。

(讨论:怎样解决这两个难题?)

在人类历史上,当遇到这一类难题的时候,人们往往会设计出一套制度来加以解决。在诺贝尔奖得主诺斯那里,这种制度安排就被成为诱致性制度变迁。那么,怎样才能解决上述难题呢?人们发现,如果在他们外出征战的时候,把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一个自己很信任,同时又有能力管理土地财产的人,就可能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同学们马上就可以发现这种制度安排存在的问题,你把财产转移给别人,这个财产不就不属于你了吗?尽管你可以充分信任你的朋友,但是,法律和制度是为了防止最坏的情况发生的。一旦你的朋友不值得你信任了,你不就是亏大了吗?当时的人们和同学们一样聪明,他们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他们创造出在信托历史上著名的“USE”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个制度规定,土地的所有者可以将土地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其收益归属于土地所有者事先确定的受益人。也就是说,在“USE”制度下,土地虽然转移给另外一个人,但他只能负责管理,不能占有这个财产,财产及其财产的收益都要归属第三者。这个第三者通常是领主和骑士的继承人。

当骑士们离开家园去参加十字军东征时,他将他在土地上的权利授予他的朋友,让他的朋友在他回来前,为了他自己、他的夫人和孩子的使用而持有该土地。或者如果他战死国外,他的朋友应该为了他的长子而持有该土地。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当时的法律规定,主张自己比一些土地闯入者对土地享有更优先的占有权的诉讼,必须由成年男子提起。而如果骑士在国外十年不回,又没有事先将他的土地转让给他的朋友,那他就无法对抗土地闯入者。如果骑士的朋友拒绝将该土地的权利交还给骑士,法院不能提供任何救济的措施。因为在法官眼里,骑士的朋友就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于是,骑士只能去请求国王纠正这种错误。因为公平而论,他的朋友必须承认骑士的权益并把财产交还给他。在那时的封建等级制度下,如果国王命令骑士的朋友将土地归还给骑士,那对于骑士维护自己的地位将是非常重要的。同样的,如果甘于贫困生活的誓言使得僧侣不能直接受让土地权益,僧侣就将土地权益转让给一个骑士,让该骑士为了僧侣的使用而持有土地。当该骑士将该土地转为己有时,僧侣会请求国王强迫该骑士返还其应得利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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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另一个更有同情心的骑士或主教,为了僧侣的使用而持有该土地。

这时候,他们就需要在当时的法院之外,另外有一个不是出于法律,而是出于良心和公平而言的法院。于是,英美法系中著名的衡平法院就诞生了。与之相对应的,被成为普通法法院。当然,这个问题极为重要,我们在这里只是简单的先提一下,后面还会详细讨论。

催生信托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税赋制度。我们知道,中世纪英国的土地税赋十分沉重,人民往往不堪重负,由此创造出多种多样的税赋规避手段。在东西方,规避赋税的途径是不同的。在东方,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依附。就是把土地转让给可以不交赋税的贵族,由此造成土地的大规模兼并。在中国历史上,历次的农民起义都是由于土地兼并引起的,尤其是在汉代尤为严重。那么在西方,就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制度安排。其中之一就是著名的“USE”制度。在“USE”制度下,因为土地已经转移给受托人,委托人不再拥有所有权,当然不用缴税;而受托人因为只有管理权没有所有权,因此也不用缴税。那么,到底谁来缴税呢?只能是受益人。而在中世纪的英国,土地的受益人往往是教会,而按照法律规定,教会是不需要缴税的。因此,沉重的土地税赋通过“USE”制度巧妙地被规避了。

那么,对于教会来说,通过“USE”制度,就既满足了信徒捐献财产的愿望,又不违背教会关于不拥有财产的规定,同时教会还享有相关财产的收益,满足了自己的生活需要。可谓一举三得。

当然,上述制度安排并不是像我们今天这样三言两语就讲完了,而是经历了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充满了国王和民间的斗争。因为“USE”制度的出现,国王的利益受到了重大的削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十六世纪初期,英国国王亨利八世颁布了“USE”法典。随着“USE”法典的颁布以及其他相关法案的陆续制定,传统“USE”设计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而现代信托法律体系逐渐形成。“USE”法典的主要目的在于企图阻碍当时所盛行的设计,而使国王能够重新获取民间所规避的税金以支付庞大的战争开销。“USE”法典采取的办法很简单,就是规定,一旦当事人将“法律上的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而规定受益人享受收益的时候,该法典就自动由受托人将“法律上的所有权”转于受益人,将受益人作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来看待。结果是受益人因为现在成为法律上的所有人因而无法再规避所有权变动时所需缴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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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法典的颁布对当时民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但是,“USE”法典虽然原则上不承认“USE”设计的效力,但是有三项例外,这三项例外构成了现代信托的雏形。第一项例外是动产。“USE”法典只涵盖了不动产,而动产上的“USE”设计是不受限制的;第二项例外是积极信托,也就是受托人如果对信托财产进行了积极的管理,那么就不应当受到“USE”法典的限制。第三项是例外是“第二层USE”,也就是说,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规定受益人享有收益。而此受益人又变为委托人,继续对财产进行信托。而当时法律认为“USE”法典只能使用一次。这又是信托规避法律的明证之一。

十六世纪后,这三项未被执行的例外开始被成为信托(Trust),也就是现代信托业的先驱。从十六世纪到十九世纪,随着英国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信托的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信托不再主要围绕土地进行,而突出表现在股票、债券等传统归为动产的财产上。与此同时,也开始了由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转变的过程。

20世纪前后,起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逐步传播到美国、德国等一些欧美国家,并为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继承,形成今天遍布全球的信托业。在后面的课程中,我们还将对信托业进行详细的国际比较。

了解了信托业产生的历史,同学们可能要问,到底什么是信托呢?我们在这里起个头,更重要的内容放在下节课来讲。

其实,信托关系的概念十分简单,它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围绕财产管理产生的关系。这种关系的一般性表述是,委托人出于信任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其收益归受益人所有。但实质上,信托关系的内涵十分复杂,其外延又千变万化,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复杂和最富于变化的制度设计之一。它就像是一个万花筒,从一个小的镜头看出去,会看到你完全想象不到的一个全新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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