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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带息应收票据账务处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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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带息应收票据账务处理比较

作者:刘樟生 杨玉兵

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06期

按照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票据(Notes receivable)是指企业在采用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商品,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而受到的商业汇票。是交易多方以商业业务为基础而是使用的一种信用凭证,反映的是一种债务债权关系,包括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本文拟对中美两国关于带息应收票的取得、计息、贴现账务处理进行对比研究。 一、我国带息应收票据核算

(一)应收票据取得 根据财政部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准则指南》中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受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该做相应的处理。

[例1]2009年4月1日天泽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广汇公司,售价2000元(暂不考虑增值税),同时收到广汇公司一张面值2000元,利率15%,期限为六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广汇公司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二)应收票据利息计提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在会计期末(月末,季末,年末)企业应该对应收票据计提当期发生的利息。但是在实际会计操作中,为了简化会计工作,当应收票据的面额和计提利息不是很大,不足于对当期损益造成重大影响时,可以只在中期期末和年度末或者是一个营业期末对应收票据计提利息。

[例2]承例1 ,6月30日对应收票据计提利息,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 (2000×15%×3÷12) 75 贷:财务费用 75

按计提的利息,直接计入应收票据,增加其账面价值,同时贷记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三)应收票据贴现 在我国,应收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在背书转让给银行,并由银行审核同意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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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然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融资行为。按是否带有追索权可以将商业汇票贴现分为带追索权贴现和不带追索权贴现。下面讲分别对这两种贴现的账务处理予以阐述。 [例3]承例2,7月2日天泽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所收取的出票日期为10月1日、期限为六个月、面值为2000元、利息率为15%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假设该企业与承兑企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银行年贴现率为20%。

按照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所以在本例中,其会计处理如下: 票据到期值:2000×(1+15%×6÷12)=2150 贴现利息2150×20%×(30+30+31-1)÷360=107.5 实际收到现金额:2150-100=2050 所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42.5 财务费用(107.5-75) 32.5 贷:应收票据 2075

我国对于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账务处理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账务处理基本一致。因此,对于带有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只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贴现行为所带来的或有负债予以披露。 二、美国带息应收票据核算

在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中,票据的签发主要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用于表明一种延期信用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用于融资,这也是一种最为广泛的用途。同时,因为在美国的财务会计中,没有对票据的具体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当应收票据的的期限短于一年或者一个营业周期时,则应作为流动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而当应收票据长于一年或者一个营业周期时,则应作为非流动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一)应收票据取得 见例4。

[例4]2009年10月1日A公司销售B公司一批产品,同时收到B公司开出的一张利率为15%期限为六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此时,按照票据的面值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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