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泡沫灭火系统
第一节 系统的灭火机理
泡沫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隔氧窒息作用、辐射热阻隔作用、吸热冷却作用。
水溶性液体火灾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水溶性液体火灾只能采用液上喷射泡沫,不能采用液下喷射泡沫。对于非溶性液体火灾,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选用蛋白、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均可。对于非水溶性液体火灾,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 第二节 系统的组成和分类 二、系统的分类
(一)按喷射方式分为:
1.液上喷射系统——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三种。 2.液下喷射系统——固定式和半固定式两种。
3.半液下喷射系统——泡沫从储罐底部注入,通过软管浮升到液体燃烧表面。 (二)按系统结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
(三)按发泡倍数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小于20 的泡沫灭火系统。该系统是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首选灭火系统。
2.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为20~200 的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在实际工程中应用较少,且多用作辅助灭火设施。
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大于200 的泡沫灭火系统。
(四)按系统形式分为:全淹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 第三节 系统形式的选择 一、系统选择基本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和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0m3的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可选用中倍数泡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
4.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水溶性甲、乙、丙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系统;烃类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 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 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油罐中倍数泡沫系统,应选液上喷射泡沫系统。 二、系统适用场所
1.全淹没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它围挡设施的场所。 2.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 类可燃物火灾与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场所; (2)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3.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 类可燃物火灾场所; (2)限定位置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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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 ㎡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4.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2)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3)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5.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2)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场所;
(3)不大于100 ㎡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6.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具有烃类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单位面积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室内场所; 7.泡沫喷雾系统可适用于下列场所:
(1)保护面积不大于200 ㎡的烃类液体室内场所。 (2)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 第四节 系统的设计要求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固定顶储罐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二)外浮顶储罐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三)内浮顶储罐——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 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 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2)当用于扑救B 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 A 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二)局部应用系统
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淹没或覆盖A 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 类和B 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对于A 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3)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对于流散的或不大于100 ㎡流淌的B 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2)室内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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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的保护面积应为油罐的横截面积。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 三、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应不小于60min。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功能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第五节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泡沫消防泵
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min 的空载运行;当泡沫液泵平时充泡沫液时,应充满。 二、泡沫比例混合器
我国目前生产的泡沫比例混合器有: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压力式比例混合器、平衡压力泡沫比例混合器、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一)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用于建有独立泡沫消防泵站的场所,尤其适用于储罐规格较单一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适用于全厂统一采用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石油化工企业,尤其适用于分散设置独立泡沫站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 (1)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单罐容积不宜大于10m3。
(三)平衡压力比例混合器——目前工程中采用较多。尤其设置若干个独立泡沫站的大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多采用水力驱动式平衡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四)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中很少使用,其主要用于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泡沫炮、泡沫枪、泡沫产生器装配一体使用。 三、泡沫产生装置
其作用是将泡沫混合液与空气混合形成空气泡沫,输送至燃烧物的表面上。分为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中倍数泡沫产生器、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四种。
第八章 干粉灭火系统
第一节 灭火机理 二、干粉灭火剂的类型
(一)普通干粉灭火剂:可扑救B 类、C 类、E 类火灾,又称 BC 干粉灭火剂。钠基、钾基。
(二)多用途干粉灭火剂:可扑救A 类、B 类、C 类、E 类火灾,又称 ABC 干粉灭火剂。磷基、铵基。 (三)专用干粉灭火剂:可扑救D 类火灾,又称D 类专用干粉灭火剂。属于这类的干粉灭火剂有: (1)石墨类:在石墨内添加流动促进剂;
(2)氯化钠类:氯化钠广泛用于制作D 类干粉灭火剂;
(3)碳酸氢钠类:碳酸氢钠是制作BC 干粉灭火剂的主要原料,添加某些结壳物料也宜制作D 类。 三、注意事项
1.BC 类与ABC 类干粉不能兼容。
2.BC 类干粉与蛋白泡沫或者化学泡沫不兼容。 四、干粉的灭火机理——化学抑制、隔离、冷却与窒息 第二节 系统的组成和分类 一、干粉灭火系统的组成
干粉灭火系统由干粉灭火设备和自动控制两大部分组成。前者由干粉储罐、动力气瓶、减压阀、输粉管道以及喷嘴等;后者由火灾探测器,启动瓶、报警控制器等。 二、干粉灭火系统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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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灭火方式分类——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二)按设计情况分类——设计型干粉灭火系统、预制型干粉灭火系统 (三)按系统保护情况分类——组合分配系统、单元独立系统
(四)按驱动气体储存方式分类——储气(氮气或二氧化碳)式、储压式、燃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第三节 系统工作原理及适用范围
干粉灭火系统启动方式可分为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 一、干粉灭火系统适用范围
1.非水溶性及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 2.天然气和石油气等可燃气体火灾 3.一般带电设备的火灾。 二、干粉灭火系统不适用范围
1.火灾中产生含有氧的化学物质,例如硝酸纤维。 2.可燃金属,例如钠、钾、鎂等。 3.固体深位火灾。 第四节 系统设计参数 一、一般规定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3。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三、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四、预制灭火装置
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 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第五节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系统组件
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 或2.5MPa 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二、系统设置要求选择阀和喷头
全淹没系统干粉灭火剂喷射时间一般不大于30 秒,干粉贮罐的充压时间也不大于30 秒;
全淹没系统喷头应均匀分布,喷头间距不大于2.25 米,喷头与墙的距离不大于1 米,每个喷头的保护容积不大于14m3。
扑灭BC类火灾推荐采用碳酸氢钠干粉;扑灭A 类火灾只能用ABC类干粉,推荐采用磷酸铵盐干粉。
第九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一节 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系统分类 一、火灾探测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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