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3)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当具有中专或者同等学历并且具有5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或者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且具有1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4)企业专职安全员,应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且具有1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或者安全管理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无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六)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六条 知识考试内容分为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三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侧重于法律法规部分;项目负责人考试,侧重于安全生产管理部分;专职安全员考试,侧重于安全生产技术部分;侧重部分的比例一般占60%,其他两部分各占20%。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建立一级企业(央企除外)继续教育、二级企业考核及继续教育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知识考试试题库。考试考题按管理类别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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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知识考试以闭卷形式进行,考试时间120分钟。
知识考试未合格者经重新培训后,可以参加一次补考。对替考等严重作弊者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并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培训。
第十九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由交通运输部或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颁发考核证书。考核证书有效期为3年。
发证机关应当将考核通过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 考核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交安” +管理类别代号 +证书颁发年份后2位+行业代码+证书颁发当年4位流水顺序号。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鲁+“交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后2位+行业代码+证书颁发当年4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1 (企业专职安全员)、C2(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行业代码分为G(公路工程)、S(水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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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证书延期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应当于有效期截止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除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办理延期申请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门部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个人延期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资料填报要求:
1、《延期申请汇总表》表内人员必须同时按管理类别(依次为A、B、C1、C2)、按证书编号(依次由小到大)顺序填写(汇总表为excel文档);
2、《个人延期申请表》按延期申请汇总表内人员顺序排列。
(四)将上述材料按如下顺序胶装成册: 1、 企业延期申请函; 2、企业施工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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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延期申请汇总表》; 5、《个人延期申请表》。
(五)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施工企业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企业人员负有责任的,或者因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本企业人员受到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六)原考核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第二十三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发证机关将安全生产继续教育信息在管理系统中予以录入、更新。
第二十四条 延期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审核通过,准予延期:
(一)按期提出延期申请;
(二)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部或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并考试合格;
(三)在管理系统中申请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四)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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