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使用商品:可视电话)(指定使用商品:可视电话)
(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机)(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机)
(指定使用商品:运动鞋)(指定使用商品:鞋)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译为“鸵鸟”)(译为“金鸵鸟”)
(译为“龙”)(译为“大龙”)
(译为“长椅”)(译为“红长椅”)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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