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
1 目的
为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激励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在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范围内的销售公司及协作单位参照执行相关处罚条款。 3 安全考核奖惩
3.1 公司确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分解考核各部门。各部门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部门各项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约定的指标范围内,奖励部门负责人1000元,奖励部门安全员300元。超过工伤人数或工伤费用控制指标20%的,年度考核时扣罚部门负责人300元;超控制指标30%的,扣罚部门负责人500元;超控制指标50%的,扣罚部门负责人1000元;超控制指标100%的,扣罚部门负责人2000元。
3.2 车间负责生产的技术员、班长带领所管辖的工段、班组,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一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奖励技术员500元、奖励班长300元。其中每年2月以后(含)晋升的技术员、班长的考核奖励,按晋升前职位处理。
3.3 在自然灾害或突发安全事故中,能够恪尽职守,挺身而出,积极组织或参与抢险救灾,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或避免了公司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由相关部门报公司安委会批准给予适当奖励。 3.4获得当地政府、工会部门安全奖的部门、班组、个人,公司安委会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4 安全处罚
4.1 不按规定执行安全教育培训。
4.4.1 公司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公司、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才能安排上岗。部门擅自安排上岗,处罚部门经理100元/人次。
4.1.2 未经批准不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员工处罚30元,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处罚50元。 4.1.3 安排未取得(或未按期进行年审)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一经发现,处罚部门相关责任人200元/次。
4.2 违反劳保防护用品(衣着)正确使用的规定
4.2.1 各部门要督促员工按照劳保防护用品使用标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防护用品。当班时不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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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劳保防护用品,处罚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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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员工工作时,应着符合岗位安全要求的衣服鞋帽。生产车间不准穿长大衣、裙子、和系围巾、飘带上班,不准披长发、穿高跟鞋、无跟拖鞋或踏拖着鞋跟上班。违者处罚30元。 4.2.3 进入土建施工区域或高空、危险区域作业不戴安全帽的处罚责任人30元。
4.3.4 从事或配合电焊、风割或有飞溅物发生的作业时不戴防护眼镜及相应面罩、手套等,处罚责任人50元/次。无关人员一米内近距观看处罚30元。
4.3.5 因违反劳保防护用品(衣着)正确使用的规定而出现工伤事故,除事故处罚外,加罚违章处罚50—100元。
4.3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4.3.1 各部门应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学习、张贴现场。缺少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部门经理50元/点。
4.3.2 各岗位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视违章情节处罚20—50元;造成事故另按《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处罚。违章指挥的管理者、执行人分别处罚200元、100元,所引起的安全事故另按《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处罚。
4.3.3 员工因窜岗发生安全事故的,该员工编制所在班组及发生事故的班组均按《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处罚。
4.3.4 违反安全规程或规定,使用不安全物品或物品放置不安全,处罚20元/处,未查到个人的罚金由事发区域主管落实承担。
4.3.5 非机修工严禁使用风割、电焊,切割机、等离子切割机,违者处罚当事人及相应设备责任人各50元/次。
4.3.6 机动车辆(含摩托车)超速行驶、违章行驶(含没通行证进入生产区)或违章乘车者,处罚100元。生产区域机动车辆司机被查处超速行驶、违章行驶超过三次或发生负主责的交通事故超过1起,作开除处理。
4.3.7 叉车在行驶和作业时严禁攀坐他人和叉架站人(部门经理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违者每次罚款50元。叉车、拖拉机、铲车司机边打电话边开车处罚50元;违反车辆安全操作的其他行为,处罚30元;造成事故另按《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处罚。
4.3.8 未遵守提升机安全操作规程,处罚责任人30元/次。
4.3.9 搬运工打板装车时,必须两人同时抬板,严禁一个人拉板,发现一次罚款20元,重犯加倍处罚。 4.3.10 安全检查已指出的违章操作问题在同一车间重复出现,处罚新发现的违章当事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30元。
4.3.11 各级管理人员应培训下属、制止纠正违章操作。下属发生违章作业,处罚其管理上司班长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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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技术员3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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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因违章操作造成他人工伤的直接责任人,按《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的处罚金额加倍。因违章操作造成自己工伤的一般事故及以下,按《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中的处罚金额加倍,一般事故以上,处罚规定不变。 4.4 违反消防安全的规定
4.4.1 各部门要保持消防器材完整完好。灭火器每周点检一次,超10天未点检,处罚责任人10元/处,灭火器失效未点检出来,处罚30元/次。破坏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挪做它用,处罚50元。未查到个人的罚金由部门主管落实承担。
4.4.2 生产车间、仓库为禁烟区。员工及外来人员吸烟,必须到指定的吸烟区。在非吸烟区吸烟(含叼烟未吸),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禁烟区发现烟头扣罚事发区域主管20元/个。在禁烟区吸烟的,发现同一班组2人吸烟,扣罚技术员(主管)50元。一个月内同一部门3人以上吸烟,扣罚部门经理100元。
4.4.3 煤气站、原料车间喷雾塔、机电设备科油库、煤气站外及成型车间窑炉煤气管道附近为一级防火区,严禁擅自动火。确有需要,需报厂长批准,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违者处罚500元,擅自动火人所在部门经理处罚300元。在易燃物周边使用风割、电焊、电切割,要注意采取防火措施,事完检查无隐患才能离开。造成火灾事故另按《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处罚,事故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5 违反安全检查规定
4.5.1 公司每月由厂长组织各部门经理安全检查一次,每周二由安全办组织部门安全员例行安全检查。各车间(部门)每旬由经理组织不少于一次自我安全检查,班组每周由班长组织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都需保留检查记录(存档一年),每少一次,处罚负有组织责任的管理者50元。
4.5.2 公司各种安全检查都须按要求参加。未请假不参加安全检查,处罚30元/次,迟到、早退处罚20元/次。
4.6 违反安全隐患整改要求
4.6.1 公司每次安全检查后,都须及时反馈安全隐问题点,要求整改完成时间。安全检查已指出安全问题,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期整改,处罚20—50元/点。已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而不整改,处罚100—200元/点。各部门对于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问题点,应与安全办沟通并确认,否则视同未整改,处罚部门经理20--50元/点。
4.6.2 不按要求回馈事故隐患整改结果或进度、危险作业不按要求申报的,处罚部门经理及相关责任人100元/次。
4.6.3 一个月内因管理失职在同一区域因相同的原因导致安全隐患重复出现,处罚相关技术员(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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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一年内因管理失职在同一区域因相同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重复发生时,除按《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处罚外,另加罚部门经理300元/次。 4.7 其他
4.7.1 有毒有害、易燃物料轻微泄漏,处罚50元/处;严重泄漏,处罚100—200元/处。未查到个人的罚金由部门主管落实承担。
4.7.2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经警告后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处罚,恶言相向,甚至打击报复者,处罚款200元并开除。
4.7.3 员工在一年内因违章作业导致安全事故达两次者,除罚款外解除劳动合同。
4.7.4 班长及班长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安全处罚中劳保防护用品(衣着)正确使用、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5 附则
5.1 本办法中所述安全事故主要指因管理失职或个人违章而发生危害公司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的设备、交通、火灾、工伤等事故。 5.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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