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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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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五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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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不公平定价(unfair pricing)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未根据正常竞争市场条件下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公平定价,而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公平定价的行为。

包括:超高定价和掠夺式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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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高定价(垄断价格)

《反垄断法(送审稿)》第16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低价购买商品。二、掠夺式定价

《反垄断法(送审稿)》第17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损害竞争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掠夺式定价要获得成功,不仅要将市场上的竞争对手排挤出去,而且能设置障碍,使被排挤出的竞争对手和新的竞争对手都难以重新进入市场。实践中认定掠夺式定价的案例很少。

1.5-2 差别待遇(歧视行为)(discriminatory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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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送审稿)》第18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使部分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最为典型的歧视行为就是价格歧视

(discriminatory price),即卖方要求相同的买方支付不同的购价或者买方要求相同的卖方接受不同的售价,从而使他们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

1.5-3 拒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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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送审稿)》第19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向购买者销售商品,使购买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或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反垄断法(送审稿)》第22条规定的“拒绝进入网络”也属于绝交交易的行为。拒绝交易的认定原则:

一、认定拒绝交易应适用合理原则。考虑:1、企业的市场力量;2、拒绝交易的理由;3、结果是否损害整个市场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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