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 搭售(tied sale/tied-in 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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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送审稿)》第21条规定: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搭售商品或者要求对方当事人接受与合同标的在本质上或者商业惯例尚无关联的附加义务,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也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反垄断法》21条的规定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12条的细化。
如果某种商品与正售商品存在密切的联系,两者是不分物,如:遥控器和电视、防盗门和钥匙,那就不是搭售。
1.6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反垄断法(送审稿)》第47条规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上一年在相关市场上的销售额的10%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
《反垄断法(送审稿)》第52条规定:经营者违法本法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度为受害人实际损失的两倍。受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人还应当承担受害人因调查及诉讼所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阿斯攀滑雪公司诉阿斯攀高地
滑雪公司案
原告滑雪公司拥有科罗拉多州ASPEN地区四处主要山坡滑雪场中的一处。阿斯攀地区以前只有三处主要的滑雪场滑雪公司,有三家独立的公司(包括原被告双方)经营.每个经营者同时提供用于自家滑雪场的一天票和为期六天的全阿斯攀地区通票,后者为那些来此逗留一周时间,但想灵活决定每天的滑雪地点的滑雪者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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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收购了原来三家主要的滑雪场中的第二处,被告开设了第四处滑雪场,在大部分滑雪季节里也提供为期一周的适用于其自有山上多处滑雪场的滑雪票。但是最终全阿斯攀地区通票比被告自有滑雪场的票更畅销。若干年来,在各竞争者中就全阿斯攀地区通票的营业收入进行分配的系统,是通过随机抽样调查确定适用每家滑雪场数目的方法发展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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