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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13〕154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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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2013〕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振动是旋转设备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综合指标,是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水平的综合反映。异常的振动会严重危害设备的安全运行。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旋转设备振动监督工作,以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高各电厂旋转设备综合管理水平,实行专业化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旋转设备的振动监督工作应深入到设计、产品选型、出厂验收、基建安装、调试、运行、停用、检修及技术改造等各个环节,达到设备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旋转设备振动监督工作的目的:认真贯彻电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旋转设备工作在良好的振动状况下,减少设备的损耗,避免发生损坏设备的事故,提高电厂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旋转设备振动监督工作的任务:执行旋转设备的振动国家标准及各项反事故措施的相关规定;掌握设备的振动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分析振动事故;参与制订反事故措施,不断提高旋转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第五条 旋转设备振动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先进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旋转设备振动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各分、子公司,第三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集团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

第八条 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技术监控管理工作。

第九条 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和技术监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的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行使技术监控的领导职能;

(二)组织起草集团公司有关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的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

(三)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基层发电企业技术监控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企业因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振动技术管理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基层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技术管理和故障诊断技术;

(六)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集团公司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工作会议,布置全年旋转设备振动技

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应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分、子公司安全生产部,职责为: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的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行使技术监控的领导职能;

(二)组织所管理和所属基层发电企业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的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

(三)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基层发电企业技术监控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企业因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

(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基层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技术管理和故障诊断技术;

(六)负责制定所管理和所属基层发电企业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网络;

(七)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工作。 第十一条 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根据监控服务合同作为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各基层发电企业技术监控的主要职能部门,行使技术监控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的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网络;

(二)组织贯彻集团公司有关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示和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振动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程制度与反事故措施,检查、指导与协助各基层发电企业开展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工作;

(三)及时了解掌握各基层发电企业主要旋转设备的振动状况,研究解决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与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有关的重大事故原因调查与分析,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四)制定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工作计划与规划;定期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进行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工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

(五)参与各基层发电企业与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有关的主要设备选型及出厂验收、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试验、鉴定等工作;

(六)每半年向集团公司上报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各基层发电企业有关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的重大事故与缺陷情况,并提出调查分析资料与处理建议;

(七)组织召开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振动处理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八)组织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各基层发电企业是发电设备的直接管理者,也是实施技术监控的执行者,对技术监控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基层发电企业应成立振动技术管理三级管理网络,成立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担任,负责全厂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工作。下设振动专职工程师和测振专职人员两级技术管理岗位,各级技术管理专职接受上一级专职的业务指导。振动技术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的指示与规定,负责本技术管理规定在本企业的实施,组织制订本企业有关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二)组织研究本企业旋转设备的重大振动缺陷,分析原因、制定对策;

(三)协调本企业振动专职工程师与测振专职人员以及设备、检修、发电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共同完成振动技术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企业新建、扩建工程中旋转设备的设备选型、监造、出厂验收、安装、调试振动质量监督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 电厂设置振动专职工程师岗位,接受技术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专门负责本企业旋转设备的振动技术管理工作。每四台机组设一名振动专职工程师,为本技术管理小组二级机构成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每天主、辅机在线监测系统的振动数据进行筛选、分析;

(二)负责对每天主、辅机离线监测系统的振动数据进行筛选、分析。对严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故障,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

(三)每月做一次全厂运行设备振动状况的分析、汇总,编写当月振动技术分析报告,总结当月全厂设备的振动状况,并通过振动水平对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做出评估,对需要处理的设备提出处理意见;

(四)每月对本企业主机振动状况进行分析、汇总,制成振动监督报表。报送要求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各企业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或事故,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受委托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报告;

(五)机组各级检修或在振动故障处理后开机时,振动专职工程师应到场,作好机组启动过程中的振动监测;

(六)电厂的旋转设备出现振动故障后,厂振动专职工程师负责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必要时要到现场测量,并及时与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或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联系。汽轮发电机组出现振动故障时,振动专职工程师应及时从在线监测系统中调出发生故障时的振动记录,作好数据备份;

(七)建立本企业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台账,保证设备振动状况的可追溯性。

振动技术管理台帐内容包括:A机组投产日期,B制造厂名,C大修日期,D大修次数,E大轴晃度及高点位置,F各对轮形式、螺栓材质,G轴系中心检修记录及标准,H轴承形式,I轴承座形式,J轴承检修记录及标准各转子的临界转速(制造厂提供值、现场实测值),K历次启、停机轴承各方向振动的临界值、临界相位,L各平衡平面上的平衡重块的位置、重量;

(八)负责本单位旋转设备振动监督和培训,以及振动仪器的定期校验工作;

(九)负责制定本单位各机的振动巡测路线和具体测点。测点指各旋转设备的轴承三个方向振动:垂直、水平、轴向。每个测点都要画上明显标志,每次测量时传感器放在标志上,保证同一轴承同一方向上所测信号的可比性。

第十四条 各基层发电企业指定若干名测振专职人员,负责每台机组的主辅旋转设备的振动数据采集工作,接受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为本技术管理小组三级机构成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本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内的振动测试工作; (二)测量周期为每天一次,安排在白天上午执行;

(三)振动测量应按时、按既定的巡检路线、测点次序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如因设备检修、停备等原因不能测量时,应注明原因;

(四)负责将所采信号输入计算机并对所输入数据准确性负责,同时输入当时设备运行工况参数;

(五)发现测点出现振动超标时应在记录中注明,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振动专职工程师;

(六)熟悉采集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使用期间负责采集器的维护,不得外借; (七)负责采集器的保管,采集器不用时存放在专门的位置。

第三章 受监督的旋转设备

第十五条 甲类设备

汽轮发电机组的主机,包括汽轮机本体的各轴承、发电机轴承、励磁机轴承。 第十六条 乙类设备

影响到机组安全运行的主要辅机,包括:6kV电机驱动的旋转辅机,如电动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锅炉一次风机、送风机、引风机等(不包括低速磨煤机)、脱硫浆液循环泵、增压风机等;小汽机驱动的给水泵;交流润滑油泵(上汽);空预器驱动电机等。

第十七条 甲、乙类设备的监督均由集团公司和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归口管理。

第十八条 甲、乙类设备的健康状况,要以报表的形式上报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由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九条 甲类设备缺陷和危及机组安全运行的乙类设备缺陷,要及时消除。

第四章 振动监测设备的配备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企业,每台机组要配置振动在线监测故障诊断系统,新投产100MW及以上机组必须同步配置。该系统要求具有较强的分析功能、较大的存储容量,能将数据传送到厂振动专职工程师站,同时具有远程通讯能力,并将有关机组振动的实时数据传到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或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安装了振动在线监测装置的小汽轮机等辅机设备,按第二十条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台机组配备一套便携式振动状态采集器。该采集器应具有以下基本要求:本身内置电池、重量轻,便于携带、具有显示功能及基本的分析功能、存储容量在600点以上(保证一套采集器可以测完本机组所有设备的测点)、能与计算机进行数据交换、应用软件能在MIS网上可靠运行、中文操作界面。

第二十三条 为厂振动专职工程师配备一台小型振动分析仪器,供振动专职工程师现场测振使用。该仪器应具备多通道输入,供同时监测同一轴系转子的多个轴承,具备基本的频谱分析功能和波特图绘制功能,具备一定的存储容量,带相位输入。

第五章 旋转设备振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发电企业应加强旋转设备振动管理意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本技术管理规定,加强全厂主、辅机的振动技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运行班组要建立运行日志,日志上要对本班组值班时间内各设备的运行状况做出总结。如有振动异常的设备应在日志上注明设备名称、测点号、振动值及设备运行工况。

第二十六条 设备运行中受到电气因素的冲击或运行工况发生急剧变化,应立即对机组的振动进行全面测量,以便判断机组是否受到危害。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振动故障而停运的机组,应全面分析停机过程中的振动记录。在未查明原因无法判断机组是否正常的情况下不得盲目重新启动机组,在确定机组正常可恢复运行时,也应制定

启动振动监测措施,报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与机组振动有关的一般检修项目应按检修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针对机组异常振动处理的特殊项目,电厂应列入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第三十条 有关机组的轴承、转子、中心等检修记录应记入振动监督台帐。对于转子原始弯曲值、大轴弯曲表指示的原始晃度及最高点相位,转子上的平衡重块配置等均应有详细记录,由各厂振动专职工程师负责执行。各基层发电企业应协调各部门配合振动专职工程师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厂应在每台机组的大轴外露部分做一永久性的键相标识(开键槽或画白线)。汽轮机外露部分永久键相标识应与汽轮机前箱键相槽做在转子同一周向位置,测相位用的探头架设位置也应作好标识,每次测量位置应相同。

第三十二条 与机组振动有关的检修质量标准,包括各通流部分间隙、转子中心、轴承间隙及紧力等,应根据每台机组的制造厂规定,结合运行、检修中的实际情况作合理调整,并由厂总工程师批准,作为制度执行。

第六章 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管理标准

第三十三条 参照标准

(一)ISO 10816 《机械振动 用在非旋转部件上的测量法评定机械振动》;

(二)GBll348.2—97 《旋转设备转轴径向振动的测量和评定第2部份:陆地安装的大型汽轮发电机组》;

(三)GB_T_7064-2002 《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

(四)《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国家电力公司。 第三十四条 各厂应执行如下标准 (一)轴承振动标准:

1.以振幅为标准(峰峰值pp) 工作转速 优良(A) 合格(B) 报警(C) 打闸(D) (r/min) ( μm ) ( μm ) (μm ) (μm ) 1500 ≤30 ≤50 ≥70 3000 ≤20 ≤30 ≥50 ≥100 表中:当轴承振幅大于B而小于C时,不发报警,但应设法消除。 2.以振动烈度为标准(有效值rms) 工作转速 A B C D (r/min) (mm/s) (mm/s) (mm/s) (mm/s) 600~12000 <1.8 <4.6 <11.2 ≥11.2 表中

A—新投产机器应达到标准 B—机器可以长期运行

C—机器尚可短期运行,但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D—停机,不允许运行 3.转轴振动标准 相对轴振(μm) 绝对轴振(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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