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验收(复查)工作要求
一、验收(复查)范围
2016年4月底前已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参加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第十一批)创建的单位。农办渔〔2011〕117号文件公布的839家第六批示范场。
二、验收(复查)组织形式和程序
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验收(复查)工作。应成立由3名以上(含3名,至少1人为省级单位人员)的渔业行政、推广和科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验收(复查)工作组。各工作组必须赴创建单位实地认真考核,保证工作质量并对验收(复查)结果负责。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验收(复查)结果进行审核。
三、验收(复查)标准
示范场验收(复查)采取一票否决和计分相结合的方法,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6年版)》(附件3,以下简称《评分表》)逐项进行考核。无一票否决项、并且计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合格”,如有一票否决项情况,则不再安排现场考核。《评分表》未加盖被验收(复查)单位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公章视为无效。我部对验收合格的申报单位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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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十一批)”称号,对复查合格的单位保留其示范场称号。
四、有关要求
示范场验收(复查)工作全部完成后,请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将《评分表》汇总,并再次认真核实单位名称,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汇总表》),验收与复查单位信息分列(在《汇总表》最右一列注明批次),加盖公章,于10月31日前将《评分表》和《汇总表》原件各一份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同时将《汇总表》电子版(Excel版)发送至aqucfish@163.com。
通讯地址:XX市XX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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