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劳动防护“三必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必须”是指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现场。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在有天车作业或使用起重设备作业的车间和水上船舶起重、打桩、拔桩、抓斗挖泥等甲板作业的指挥人员与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第五条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包括:
㈠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构筑物、临边、洞口、攀登、悬空、平台等)且无安全防护设施的地方进行作业;
㈡在无法设置安全护栏、安全网等防护措施的船舶舷外作业;
㈢在无安全网等防护措施的独立墩、柱上攀爬或作业; ㈣其他有必要系安全带的作业。
第六条 水上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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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在距构筑物边沿2米(含2米)以内、无防护设施的临水作业;
㈡水上进行测量、夹桩铺底、支(拆)模板、绑扎钢筋、浇注混凝土、凿桩头、抛填、安装构件、钻孔、打桩等作业;
㈢沉箱抽水、起浮、拖运、安装作业; ㈣乘坐交通船;
㈤船舶靠、离码头时带缆、接套作业; ㈥舢舨带缆、小艇操驾作业、船舶舷外作业; ㈦在舢舨、民船(机动或非机动)上作业;
㈧在船舶无舷墙、无安全护栏进行水上作业或在航行中进行必要作业;
㈨在船舶甲板上进行有关作业; ㈩其它有必要穿救生衣的作业。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作性质、作业环境等为作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
第八条 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采购和使用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超期使用。
第九条 安全帽在使用时必须戴正,系紧下颚带。发现安全帽有龟裂、下凹、严重磨损、帽衬(帽壳内部部件的总称,由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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箍、顶箍、顶衬、后箍等组成)失效等情况不满足使用要求时不得使用。
第十条 安全带在使用时要正确穿戴,高挂低用,系点应牢固,使用者不得随意拆掉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根据《安全带》(GB6095)规定,安全带分围杆作业安全带、区域限制安全带和坠落悬挂安全带,应根据作业情况选用适合的有安全绳、缓冲器、速差自控器、自锁器等安全装置的安全带。发现安全带的带、绳和金属配件破损、失效等异常情况不满足使用要求时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救生衣使用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穿戴,带子要系紧,应根据作业情况选用适合的救生衣。发现救生衣破损等不满足使用要求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报废条件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判定。
第十三条 公司对“三必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地方、行业和上级单位有关要求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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