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3.18 【实施日期】2013.03.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
法》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现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略)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资料(略) 1 / 3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审核要点(略)
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审核报告(略) 5、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略) 6、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略) 7、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台账(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18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第三条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件一)并向主管国税机关(县级主管国税机关,下同)报送相关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资料》附件二),提请备案。对需要事 2 / 3
先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四条 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及递交备案申请时间: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取得下列项目第一笔收入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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