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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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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目 录

1.税务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1 2.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许可项目???????????4 3.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项目?????????????4 4.对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项目??????????????7 5.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项目?????8 6.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项目?????????????????????????10 7.示范文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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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决定机关 公 示 申 请 在办公场所和外网上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材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 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申请材委托代理人申请 受 理 不 受 理 当场 不予受理 告知补正 当场或五日内 受 理 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口头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及解决途径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更正或送达《补正材料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补正全部材料 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签署意见 受理机构 审核申请事项,核对申请材料 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 审 查 决 定 送 达 开具《申请材料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并制作决定书、许可证件 告知利害关系人(不是必经程序) 书面审查 审查机构 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实地核查 听证(不是必经程序) 在《审查意见书》签署意见 不予许可 决定机构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审查机构 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书》签准予许可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审查机构 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送达机构(同受理机构) 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决定后10日内颁发许可证件 公 告 决定机关 10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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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许可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生产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6)应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 3、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印制普通发票资格登记表》;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准印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许可数量

目前该项目已满额。如有空额,将视印制管理需要公开招标确定。 5、行政许可期限

在核准的有效期限内,根据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实行每年审验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取消印制许可,收回发票准印证。

6、受理机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7、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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